中新网1月29日电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通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情况。通报称,共监察矿井74处,查处各类隐患160条,下达执法文书49份,罚款116万元,并对4处煤矿、1个采煤工作面下达了停产整顿指令。
2009年11月中下旬,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对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子公司及煤矿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 此次专项监察涉及的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南、贵州、陕西、宁夏和新疆等11个省(区)。
通报称,个别企业至今仍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6年,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部分子企业至今仍未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煤矿不同程度存在着主要负责人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或先任命后取得安全资格证的问题,有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严格按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培训。
通报指出,部分企业未能持续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少数中央企业刚刚进入煤炭开采领域,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一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修订不及时,作业规程不能严格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没有形成闭合管理,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通报强调,要督促中央企业抓紧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省局要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下达的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针对此次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严格进行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通报说,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工作。各有关省局要把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列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定期开展以保持颁证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促进中央企业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省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凡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申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立即督促辖区内至今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限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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