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在日前召开的河南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张景林委员提出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建议》。
张景林指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主要是我国对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造成。醉酒等危险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若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显得较轻,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显得较重,在偏轻与较重之间,缺少中间地带,两个罪名之间缺乏层级递进的缺陷。“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分,在确定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时,用结果解释动机就有违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他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以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驾驶行为纳入其中,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酒后驾驶或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后果严重的,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宋健 唐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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