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将近两年,相关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据悉,仅上海市去年就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199件。其中一家基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几乎占到所有行政案件的半数。但在一些地方,此类案件尚属空白。
媒体曾以政府信息公开遭遇诉讼困局为题提出诟病。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法院来说,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应遵循何种诉讼程序规则?其受理、审理、判决与一般行政诉讼有何区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作任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亦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的法官只能各行其是,从而导致法制的严重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受理、审理、判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提供统一的依据和准则,显然是非常必要的。”姜明安说。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时,就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对诉权的保护充分而明确
有的网友认为,征求意见稿只是给法官判定政府赢得诉讼提供了可操作规程,恐怕难以避免向方便行政管理和法院操作的立场倾斜。
“起草司法解释最先注重的是为知情权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先要解决的就是门难进问题。”李广宇说。
据介绍,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方面,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列举,的确难以找到明确依据。这也是有的地方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理由。但是,行政诉讼法还授权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征求意见稿据此规定和条例的规定,对可以提起诉讼的几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作出明确列举,可以很好地保证起诉不被拒之门外。
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一般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少行政机关和有的法官因此认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并不对申请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因而也就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也就不能受理。
李广宇说:“起草过程中,还有的主张原告资格应当限定在与其生产、生活和科研‘三需要’有关,但征求意见稿在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方面,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只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一旦申请遭到拒绝或者得不到答复,就可以提起诉讼。征求意见稿对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充分和明确的。”
“诉讼权利的保护是实体权利救济的前提。司法解释一旦出台,所谓的诉讼困局应该能够迎刃而解。”李广宇说。
注重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征求意见稿在许多条款上都突出了对行政相对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的平衡。
李广宇首先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解读。他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题。而政府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只有行政机关知道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所以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比如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
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常常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提供经过合理查询的证据。并且规定,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保有政府信息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在审理之后的判决方式方面加大了权利保护的力度、效率与便捷程度。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李广宇分析道:“条款看似简单,但涵盖的情形却很多。除非有法定理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就会面临败诉的后果。”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即便涉及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果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过去,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某项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人民法院一般判决被告限期答复,这样往往会造成循环诉讼,使原告的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征求意见稿为解决这一弊端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判决被告公开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可以判决被告限期公开。
“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对于通过司法活动为知情权提供法律救济提供了可操作的明确依据。”李广宇说,“同时也应认识到,行政公开并不是政治生活的唯一原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效率、公民的其他权利保护等问题也不能忽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充满了利益平衡,司法解释对此亦应有所体现。”
李广宇同时承认,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具体内容还有进一步论证完善的必要。比如一些网友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会助长行政机关不重视程序的不正之风,全社会刚刚建立的程序公正理念势必遭到动摇。这些意见很有道理。还有的网友指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规定太多,似乎给人一种支持不公开的倾向。虽然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初衷并非如此,但确实在起草技术上有待斟酌。
未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
有的网友质疑,征求意见稿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将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纳入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之内。
“其实,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一直非常注意这一问题。”李广宇说,曾经有媒体在报道时,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这样的说法,这是不准确的。
据介绍,按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司法解释。也可以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制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属于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对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类案件制定具体的规范和意见,同时对有关条款在诉讼中如何具体应用也作了必要解释。起草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进行的,但并非直接对条例进行解释。
李广宇告诉记者,在起草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不超越司法解释的权限。比如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网友建议增加关于历史信息的规定。
所谓历史信息,指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前所形成的政府信息。历史信息可不可以公开?换句话说,是不是只能申请公开条例施行后才形成的政府信息?
“这是一个重要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非常需要有一个明确规定。但正是考虑到权限问题,征求意见稿在公布时删去了相关条款。”李广宇说,还有不少网友建议对政府信息的定义进行细化,我们考虑这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中的问题,难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
“这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一次有益尝试,我们体会到了公众的关心和期许,也收获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修改好这部司法解释,乃至为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都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会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公布为准。”李广宇最后说。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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