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5月2日电(何柳斌)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江西省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特别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实施细则还对江西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作了细化规定,其中,一等奖奖金为1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6万元,三等奖奖金为2万元。获得荣誉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主要完成人员和参研人员所得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80%;其他对项目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20%。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当如数发给个人,各级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此外,实施细则还设立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专门奖励对江西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组织,该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据了解,实施细则还对各个奖项的推荐、受理、评审等各个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此外,江西省监察厅驻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派员也将参加奖项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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