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稳步推进,以及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独生子女户日益增多,独生子到女家落户,即招 “女婿”户增多,随之而来的涉及“女婿”的暴力犯罪成为构建和谐农村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是农村综合治理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对近两年来汉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0余件涉及“女婿”暴力犯罪案的分析,该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从犯罪主体看,涉案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尚未毕业者,年龄层次上,以中青年男女居多。
从犯罪起因上看,多因金钱、邻里纠纷而起,而且随着新农民的大量涌现,夫妻因为一方不忠冲冠一怒酿血案的案件数增多。
从犯罪手段和地点上看,临时起意、偶发性居多,手段简单、残忍者居多。作案工具简单,多为棍棒、农具等家庭生活用具。偏远山区农村发案较多。
从后果看,如果发生涉“女婿”暴力犯罪,轻则肢缺体残,重则人死财毁,甚至灭门惨案发生,受害人多为老幼妇童。带来的伤害有时呈连锁反应。
涉“女婿”暴力犯罪案件发案原因分析。为钱所压。家庭对女婿期望值过高,生活压力大,缺少心理疏导途径,易产生暴力犯罪。
男方到女方安家立业,往往被女方家庭看作是家庭发展的希望,但如果男方受教育水平低、技能缺乏,机会把握不够,发家致富难度就大,本身心理就有一定压力,女方家人如有怨言,或者因为攀比心理作怪,极易使一方心理发生不平衡,如果没有合适的心理疏导,日积月累,极易诱发暴力事件。在一起涉女婿暴力犯罪案件中,陈某到女家落户已经四年,双方感情尚好,但因为环境所限,一时难以迅速改变家庭环境,其妻子、岳母、小姨子对其冷眼相待,陈某实在无法忍受,就外出打工躲避,一回到家中,女方家人又指桑骂槐,甚至连同陈某父母一同辱骂,陈某忍无可忍,持棒将其岳父打伤致死,将其岳母及十三岁的小姨子打伤。
为情所扰。夫妻因为“闪婚”缺乏感情基础,易产生家庭暴力。调查显示,“闪婚”家庭,即从认识到同居,结婚时间迅速的家庭,产生家庭暴力犯罪者居多。这类家庭,男女经过媒人介绍、或打工时认识后,快则2个月,最慢是一年就结婚到女方组建新的家庭。婚前对彼此性格了解不够,或者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婚后缺少沟通交流。一方不能接受对方的性格,不能容忍对方的缺点,就易产生感情危机。如果双方不能互谅互让,家庭暴力就不可避免。偶发的家庭暴力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暴力犯罪。这类案件在男女年龄相差5岁以上,从认识到结婚不到半年的夫妻间易发,且高发期为有小孩后小孩1-2岁这段时间。在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案中,刘某和受害人孔某相差14岁,对彼此的性格了解不够,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就同居,因不能容忍孔某的暴躁性格,在一次家庭纠纷中,刘某一气之下,掏出水果刀戳向孔某,致使孔某心脏破裂而亡。
为面子所伤。男方自卑心理作祟,自我人格被扭曲,极易诱发暴力犯罪。男到女家成家立业本是很正常的事,但个别人自卑心理作祟,认为自己到女方是迫不得已,是不光彩的事,如果不能调整好,有些困惑,加之有时认为邻里歧视,心理压抑,人格受到扭曲,就产生“叠加效应”,不和谐因素可能就会增多。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周某系被告人周某某的堂姑,因为家畜损害庄稼发生口角,被害人骂周某某娶不着媳妇,周某某反说周某某的丈夫也不过是上门汉(指上门女婿),双方辱骂升级,周某某一气之下,拿起斧头砸死周某及其丈夫和周某的不满十岁的孙子、孙女,造成两死两重伤的惨剧。
对婚外情的零容忍。由于生存环境一时难以改变,外出务工成为家庭解决经济困难的一种方式。夫妻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一方长期留守后方,耐不住寂寞,或者农忙时缺少人手,在互帮互助中,发生婚外情。如一方有了外遇,碍于面子,另一方(尤其是男人)极少向他人倾诉,寻求帮助,而是通过暴力途径解决。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丈夫长期在外打工,回到家中,怀疑家里两个孩子非己所生。亲子鉴定证实,怀疑属实,一怒之下,杀死妻子及两个孩子,一个家庭就此灰飞烟灭。
针对目前涉“女婿”案发案特点,笔者以为,要减少或者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大力发展经济,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化提供机会。为独女户家庭提供更多的就业指导和特别帮扶,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扶助体系,免去独女户家庭的后顾之忧。帮扶家庭困难的无技能、无专长、无资金的独女户家庭发展,使之走出生活、养老困境。
大力弘扬社会和谐的新农村道德风尚。各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要在新农村建设中积极为独女户排忧解难,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的积极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邻里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将可能发生的暴力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
让 “上门女婿”有尊严地生活。“上门女婿”大多有一种自卑心理,经济不如人,家庭不如人,尤其是在农村,“上门女婿”大多怕被人看不起,内心有一种强烈的反差意识。因此,要减少农村涉“女婿”案,就必须方方面面对“上门女婿”高看一眼,多给他们鼓励,多给他们温暖,让他们有体面地生活,更重要的是在人格上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使他们有尊严地生活。(王明江 李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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