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增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定 严打资助恐怖活动——中新网 - 闆风珶鎶骞冲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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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新增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定 严打资助恐怖活动
2010年05月18日 18:5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18日公布了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其中,在首条位置新增了对资助恐怖活动案件的追诉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这为中国司法机关加大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断绝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

  在1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共对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此次公布的规定重申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条文,指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资助”与“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作出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指出,新规定表明中国对恐怖活动高度警惕,并下决心予以严厉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犯罪从性质上说是一种行为犯罪,侵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因而社会危害性极大。”

  2001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次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这一罪名。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现行刑法已经从立法上严格规定了对资助恐怖活动行为予以打击,新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罪行的入罪尺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执法尺度和惩罚力度。

  曹义孙指出,从此次公布的立案追诉标准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86种犯罪中唯一一个没有被量化的,这意味着嫌疑人无论涉案金额多少,都将受到司法机关追究。

  “这一条文属于定性而非定量规定,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主动性和自由裁量权,不会约束执法机关的手脚,符合现阶段的中国国情。”曹义孙说。

  新规表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003年,中国首次在北京举行代号为“长城2003”的武警特战队反恐综合演习。此后,中国在国家层面上的反恐体系,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立法层面的实践也迅速赶上。

  从中国的立法实践看,对恐怖活动方面的立法反应一向较快。1997年的刑法典和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都增加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款,2006年的《反洗钱法》以及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有针对恐怖活动的相关条款。

  “立案追诉标准属于司法操作层面的规范文件,对立法所确定构成犯罪的标准进行细化。明确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不仅有利于统一执法机关的执法尺度,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会起到震慑作用。”黄京平说。

  不过,法学专家们也指出,中国在反恐立法方面的经验仍有待探索。曹义孙说,此次出台的新规定是宽严结合的产物,虽然没有定量,但还是有定性,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都予以明确定义,有利于更准确的打击恐怖活动,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伤及无辜。

  中国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

  中国深受恐怖主义威胁,“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组织密切联系,在人员、资金、培训和行动方面相互勾结,多次制造恐怖爆炸、绑架和杀害无辜平民。中国于2006年4月加入了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反恐合作。(记者查文晔 王建华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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