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人们痛定思痛后共同发出一个呼声,即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刑事司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版)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后的“两高”司法解释中虽有所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加之这些规定为“两高”各自的文件规定,难以在整个司法系统形成共识。“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四年后出现的赵作海案就是例证。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重中之重。如果说,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的话,那么今天的司法改革中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给予严密制度设计,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确保司法办案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道路上又迈出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步。
好的制度规则需要认真严格的落实,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不仅需要明确的制度,严密的程序,而且还需要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观念转变,以及司法机关一系列考核制度的相应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能否严格认定“非法”。因为只有“非法”证据才需要排除,才能够排除。
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证据的途径、方式和标准往往是十分模糊的。比如我们都知道刑讯逼供是非法的,但什么方式、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刑讯逼供,都直接关系到上述规则的实施。换句话说,认定“非法证据”并不是很容易的事。
从制度的严密性上看,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有效实施,还需要另外一些相关制度予以配合配套,其中包括律师在场制度。因为非法证据审查程序要求由被告人启动,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往往辨别能力差,有时不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有效维权。只有让律师在场,允许律师充分介入刑事侦查过程,才能有效地监督讯问及取证活动,从源头上阻止非法证据出现。(作者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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