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2日发表社论说,台湾“教育部”为保护学生,发文各级学校要求将“禁止师生恋”纳入教师聘用条款。其实,台湾教育该关心的事情还有很多,在这自由开放的21世纪,师生恋如非涉及违法、如非涉及违反伦理,“教育部”又何必插手呢?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教育部”为保护学生,发文各级学校要求将“禁止师生恋”纳入教师聘用条款。换言之,如果发生师生恋情事,教师可能会遭到停止聘用的处分。这项新规定引起各界正反不一的评价。赞成者认为此举可以厘清师生关系的界线;反对者则认为在此自由恋爱的时代,只要合法,公权力无须介入私人感情领域。
台“教育部”今年发布“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日前依据这个准则第七条中“师生之间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的关系”等规定,发文各级学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禁止“师生恋”发生。针对“教育部禁止师生恋”相关报导所引发的争议,“教育部”表示,其实该项公文的主旨是:“建请转知贵属学校将‘刑法’第二二七条有关对未满十四岁及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性交、猥亵罪规定,优先纳入学校教师聘约,提醒教师避免触法”,并非所谓的“禁止师生恋”。
不过,“教育部部长”吴清基在“立法院”答复“立委”质询时明确反对师生恋。他认为,师生之间存在着不对等权力关系,老师是拥有权力者,因此不宜与学生发展出私人恋情;对于十八岁以下的学生,“教育部”明文禁止师生恋,一旦发生,学校应立即予以处理,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下,做适当处置,包括将该学生调离该名老师班级,并须视情节轻重处分教师,最重情况不排除停聘或解聘。
若是十八岁以上的大专学生,“教育部”的立场也同样不赞同、不鼓励,并有明确规范。例如,如果是单一硕博士生与指导老师之间发生恋情,老师就应停止指导关系;如果是一对多教学,则发生师生恋的当事学生应主动退出选课,老师须主动向学校报告,惩治措施由各校订定。吴清基指出,境外名校包括伯克利、密西根、耶鲁等大学,也都有明文规范禁止师生恋。
诚如吴清基所言,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敏感却又可能不对等的关系;因此,如果师生恋是由有权力的一方(通常是老师)出以诱惑、胁迫,的确非常不妥当。不过,关于师生恋的重点其实不在于“老师”与“学生”的身份是否可以发生恋情,而是行为是否合法与合于伦理,而究竟事属不宜或者不法,已另有相关专业自律或者法律条文规范,最高教育主管机关是否有必要再另行规定,值得商榷。
例如,如果师生恋发生性行为,且当事人是未成年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规范,与未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者性交、猥亵,将处以不同刑期。如果当事人是大专生,各校的《大学教师专业伦理守则》也已要求教师应斟酌与学生相处之方式,以期达成身教之效果,或者明令教师要避免与学生建立不当亲密关系;而全岛教师会所订定的自律公约也明文指出,为维持校园师生伦理,教师与其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之情感爱恋关系。吴清基所举的名校规定,正是在这个层次上做的自律,并非由教育主管机关另行规范。
换言之,不论是学生年龄是否成年,或者当事人是否有婚姻关系,以致于师生间不宜、不应、不可发展恋情、甚至发生亲密行为,早已有其它规定或者法令足以规范,“教育部”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加新的规定;更何况,师生恋的“恋”到底要到什么程度才需要予以告诫、阻止,恐怕不容易界定;从爱到性,这个过程,教育主管单位要在什么时候介入、喊停呢?恐怕教育专家也难有答案。
“教育部”的这项禁止师生恋条款,原意是要依法保护十四岁以下的学童。不过,因为一纸公文连大专院校也被列为禁止范围,如果爱恋的双方当事人已成年,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却因为是师生关系而遭到禁止,这恐怕还有违宪之虞。
诚如吴清基所言,若是老师学生间有超过教学以外的关系,通常对居于弱势的学生比较不利;况且这也可能会影响老师的教学,以及对其他同学造成不公平,的确不是值得鼓励发展的感情模式。不过,即使在最保守的年代、在法律最严峻的地方、在人言最可畏的氛围里,师生恋也从来没有禁绝过;台湾教育该关心的事情还有很多,在这自由开放的21世纪,师生恋如非涉及违法、如非涉及违反伦理,“教育部”又何必插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