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7日电 台湾《联合报》7日发表社论说,台湾“立法院”赶在“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条文即将失效的最后一天,火速表决通过“行政院”版“性交易专区”的修正条文,规定各县市可设立性专区。台湾的性工作政策由“中央”丢到“地方”,由法律问题又变成地方上的道德拉锯战。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立法院”赶在“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条文即将失效的最后一天,火速表决通过“行政院”版“性交易专区”的修正条文,规定各县市可设立性专区,但专区外娼嫖皆罚,以取代“违宪”的旧法。马英九候在“总统府”,立即签署公告,总算赶在最后一刻解决了“空窗期”的尴尬难题。
但是,这费时两年端出来的新法令,可谓完全违反了“大法官”解释当初保障底层性工作者的精神。
事情可从两年前的“大法官释宪”说起。两名宜兰地院法官为不断遭逮、受罚的弱势老妓向“大法官”声请“释宪”,接着“大法官”会议宣告“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罚娼不罚嫖”条文“违宪”、应于两年后失效。“大法官”认为,“罚娼不罚嫖”除了在法律上对娼与嫖两造有差别待遇之外,从事性交易的女性通常为经济弱势,罚娼将使其经济处境更加困窘,明显违反“宪法”第七条保障的平等原则。
“行政院前院长”刘兆玄曾开明地宣示,要“呼应性工作者人权要求……原则上除罪、除罚化”。在民间,因“性工作权合法化”主张而分裂的妇女团体也达成“不罚娼”的立场共识。到了今年7月,修法期限在即,“行政院长”吴敦义提出“有效管理、适度开放”的政策指示后,“行政院”推出“性专区”构想,于是演变为“娼、嫖皆罚”、“特区除外”的修法。但是,问题在于,“性专区”却无设立的时间表;既无专区,即一律不能除罪。对这样的结果,不知两年前同情底层性工作者的大法官们做何感想?
新法在形式上是开明地推出“性专区”构想,承认性交易的需求,在专区内娼嫖不罚,似是“有条件地、区域性地”将性工作除罪化;但实情则是,将管理性产业的烫手山芋丢给地方,各县市首长在第一时间的响应却是忙不迭宣示“永不设立性专区”以示清白。由此看来,性工作政策由“中央”丢到“地方”,由法律问题又变成地方上的道德拉锯战,“地方政府”将责任推给“民意”与“社会共识”,结果就形成“专区难设/娼嫖皆禁”的现实,竟与两年前“大法官”解释保障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行政与立法部门对于性工作管理的立场如此左支右绌,两年时间竟修出了一个“谁都讨好不了”的条文,根本原因在于“性工作是否等同为性剥削”、“性工作除罪是否等同于赞同性产业”的争议,不断在台湾社会纠结与对立。民间没有共识,加上“大选”在即,谁都不想捅马蜂窝,面对修法期限,“行政院”与“立法院”也只好连手打混仗。
当局不能将“性专区”作为锯箭法,毕竟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镞才是问题所在,而不能只是切去外头的箭羽了事。此法在法理上不通,在实务上难行,必须另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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