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3日电 《日本新华侨报》日前刊文说,日本侵华遗留化学武器,至今仍然对中国一些地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日本应充分重视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案,切实履行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中日两国之间有关备忘录中所作的承诺和所承担的责任,对所有受害者进行赔偿,尽快销毁在华遗留的所有化学武器。
文章摘编如下:
12月5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开庭,就日本侵华期间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伤人索赔一案展开控辩双方法庭陈述和辩论。
据日本《每日新闻》消息,这宗赔偿案是由中国吉林省两名年龄分别为19岁和15岁的少年发起的。这两名中国少年均系中国吉林省人,因在当地遭受了战争期间日本侵华占领军遗留下来的化学武器的侵害,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诉讼要求。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遗留下来的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造孽之果,是日本侵华战争史留给中国的今日之痛。但是,当今的中国人不应该再成为那场灾难历史的受害者。令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对销毁在华遗留化学武器的行动进展缓慢,一些尚未发现、处理的遗留化学武器随时危害着中国人的生命安全。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就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与日方交涉。最初,日本政府试图遮掩研制和使用化学武器的历史,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毒气弹被挖掘出来,日方只得“公开合作”。只是,这个“合作”始终不是痛痛快快。
相关资料表明,1999年7月,在《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备忘录》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要诚恳地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销毁责任,原则上以2007年4月处理完毕为目标。按照规定,日方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中国做出让步同意将发现的化学武器不运回日本,在中国境内进行销毁。
可是,直到现在,中国境内封存的数万枚毒气弹也没有销毁。日本外务省宣布,已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出申请,将销毁工作延后到2012年4月。与销毁遗留化学武器同样迟缓的,还有对中国受害者的赔偿。为争取合法的赔偿,很多受害者及家属甚至不得不跋涉千里,跑到日本去提起诉讼,他们所耗的时间、人力、物力可想而知。而日本遗留化学武器散落在中国民间,主要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很多受害者甚至没有经济能力到东京去诉讼。
让人遗憾的是,日本政府缺乏诚意,即便给点补偿都是以“慰问金”代之,有评论指出,“慰问”是基于道义考量而做出的“善意”补偿,而“赔偿”则是基于法律责任而必须履行的义务。后者不但具有法律约束下的强制性,而且意味着对战争及战争遗留问题所进行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日本一再小心绕开“赔偿”字眼,当然不是无谓的文字游戏,而是刻意躲避由这一事件而引发的对日本侵华战争责任的追究。
日本侵华遗留化学武器,至今仍然对中国一些地区民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日本应充分重视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案,切实履行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及中日两国之间有关备忘录中所作的承诺和所承担的责任,对所有受害者进行赔偿,尽快销毁在华遗留的所有化学武器。(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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