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3日电 台湾《联合报》23日发表社论说,就岛内“采购法”的角度切入,检视宇昌案的性质。宇昌这么大的案子,居然连计划书及审查报告都没有,仅以两纸密签,在何美玥、蔡英文、苏贞昌三人之间就搞定一切,这算是什么“程序”?
文章摘编如下:
宇昌案发展迄今,蓝军认为,蔡英文该回避未回避,自己“立法”、自己援用、自己经营;蔡英文则辩称,本案不是弊案,亦未违法。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蓝绿双方皆未触及本案在法律层次的疑义。
然而,宇昌案确实出现许多方面的违法嫌疑,本文仅就“采购法”的角度切入,检视此案的性质。
台湾“行政院”开发基金的业务像是一家投资银行,为政策目的而进行投资;宇昌案就是号称为生技产业而做的投资之一。但是宇昌案与“国发基金”其它投资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此案有明显的采购标的:其一是要买入Genentech公司TNX- 355的专利权(否则临床试验等工作无法进行);其二是要买入何大一的技术劳务投入(俾便其指导后续的临床试验)。简言之,如果这专利与劳务两项采购未能完成,则宇昌公司根本成立不了。所以,宇昌案虽有投资案之名,却有采购案之实。
从采购的角度切入,则宇昌案的弊端就昭然若揭。依据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为达成“政府”目的而所做的采购,都必须要先做采购标的比较与价格的评估。就此案而言,全世界有潜力的新药专利千千百百,为什么限制要买TNX-355,而不是其它公司的其它专利?难道除了买入这个品项,台湾就没有发展生技的其它选项?又为什么技术劳务是指名何大一承接?
在此必须注意的是,前述专利与何大一劳务采购是明显的限制性招标,但何美玥与蔡英文却完全没有依据采购法的程序走;既没有用专业团队评估TNX-355与其它可能竞争智财标的的相对优劣,也没有人检视为何大一技术劳务所付的代价合不合理。如果某甲相似的专业只要求极少的技术作价,难道“国发基金”不应考虑以某甲代替何大一?何况,如今证据显示,何大一在先前评审与事后参与的态度明显不一,由评审人摇身一变为竞标人,却仍身兼本案的评审人,这也不符采购法的回避规定。
何美玥与蔡英文也许会辩称,他们没有图利何大一的意图。但也可以提出以下的反向思考:假若蔡英文与何美玥要图利某人,那么前述不经专业评量、直接上签核定、限制性采购的做法,毋宁正是实践图利的最佳方法之一。如果限制性采购可用宇昌案这样的“投资”方式轻松回避,那么台湾的采购法,大概可以束之高阁了。
当然,“国发基金”也有其它案件涉及采购,但其性质皆与宇昌不同。例如:有的案子是先有公司主体,该公司再以其营运计划书来申请“国发基金”参与(例如唐南珊以其公司自有专利,去申请“国发基金”)。此时,采购的标的系由私人公司评估择定,“国发基金”只是选择要不要投资。但宇昌案却非如此;在评估TNX-355之时,“国发基金”是主导者,完全由基金委请学者赴美做实地访查,别人根本无从置喙。因此,此案中的专利与劳务采购完完全全是由何美玥与蔡英文主导,他们未经采购法程序,替台湾买了一项专利,买了技术劳务,然后再找“统一国际”等公司填上60%民间股份的空缺,改头换面变为投资案之后,成为宇昌公司。用投资包装采购,并贴上“极机密”的标签,这才是宇昌案背后的真实故事。
不论是蔡英文家族在此案中获利的近2000万元(新台币 下同),或何大一获数亿股票,台湾人都有权要问:为什么是向他采购?为什么是这个数字成交?经过什么采购比较程序?公文上有无说明限制性招标的适用理由?
总而言之,采购法所规范的是“程序”。如果程序符合,就算有人获利,人民也无话可说。但若程序不合,则即使有人觉得“只赚了一些小钱”,依旧是不折不扣的非法行为。
试问:宇昌这么大的案子,居然连计划书及审查报告都没有,仅以两纸密签,在何美玥、蔡英文、苏贞昌三人之间就搞定一切,这算是什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