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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报:香港变性人婚姻合法化 “变性”定义狭窄

2014年03月28日 15: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28日电 香港明报28日刊登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岳文章。文章称,特区政府实在应该把握立法契机,使跨性别人士身份有更明确界定,让他们享有婚姻、就业及各种公共范畴的合法权利。

  文章摘编如下:

  上周三(3月19日),香港立法会就特区政府提交的《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行首读,以落实终审法院去年于《W 诉婚姻登记官 》一案所下达的命令。

  “W案”可说是本港跨性别人士争取权益的一个里程碑,有着重大意义及深远影响。在此案中,终审法院裁定,已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由男变女的W小姐上诉得直,应享有婚姻的权利,以其女性身份与其男性伴侣在香港注册结婚。但终审法院并没有明确界定,那些未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即未完成切除原生性别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种形式的异性生殖器的人,是否符合资格注册结婚,又或是进行了哪一个步骤才被确认为成功变性。终审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最好交由立法机关处理,并建议港府在草拟法律条文时,可参考英国政府所制定的《2004年性别承认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

  就终审法院的判决及建议,我们支持特区政府早前成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详细研究性别承认这课题,以及所牵涉的法律、医学及社会问题。但是,政府在现阶段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选择简单修订《婚姻条例》,订明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及更改身份证明的人士,可符合注册结婚的资格,却没有一并处理跨性别人士在性别承认上所面对的各种问题,有关做法实在令人费解。政府现时只替婚姻法修例,将有可能面对更多相关的法律诉讼。

  政府在建议的条例草案中,将“变性”套上狭窄的定义,只有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才可被确认为改变性别身份,这无疑是漠视其他跨性别人士的权益,剥削他们与伴侣结合及组织家庭的平等机会。更令人忧虑的是,一旦条例草案通过,成为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将成为确定性别的准则或指标,令其他公私营机构跟随,去确立及界定跨性别人士的权益。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对有关条例草案的修订十分关注。须知道性别重置手术不但繁复,亦具伤害性。手术不单牵涉复杂的外科程序,亦意味进行手术的人士要面对永久性的绝育。

  鉴于不少跨性别人士的心理及身体状况未必适合进行手术,甚至选择不接受手术,而以荷尔蒙治疗或透过外表装束来改变性别身份。根据医管局的数字,由2008年至2012年年底,本港只有16人接受变性手术。

  但由于现时香港没有类似英国的“性别承认法”,这些跨性别人士的身份并没有明确界定。根据《人事登记规则》,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可凭医学证明,向人事登记处申请更改其香港身份证,以反映其重置的性别。至于未有进行或正准备进行手术的跨性别人士,由于他们的身份证上仍显示其原来性别,令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不少问题,例如开设银行户口、接受适当的医疗服务等,严重的更遭到歧视及骚扰,甚至暴力对待。

  今次条例草案内的修订,意味那些不能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甚至那些准备或正进行身体改变的人士,皆不能享有结婚以及婚姻所赋予的法律权益。更甚的是,性别重置手术涉及绝育,当局硬性规定只有完成所有相关手术的人士才能符合变性及结婚资格,无疑要求有关人士进行绝育,这个做法有可能被视为强迫及欺压手段。此外,有部分跨性别人士亦期望可以不用男或女,而以“X”为性别,这些亦是将来需要研究的政策。

  事实上,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便曾表达关注,认为要变性人士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要求并不人道,是违法及具羞辱性。在本港,有关要求亦可能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被视作非人道及羞辱的对待,以及侵犯个人私隐、家庭生活和免受歧视的权利。

  基于以上缘故,世界上不少地方已将性别重置手术这项要求,从其性别承认法例或行政措施中剔除。在“W案”中,终审法院特别指出,英国的《2004年性别承认法》是可取的做法,值得香港参考。在该法例下,变性人士可向一个由法律及医学专家组成的小组申请转变性别身份。专家小组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患有性别焦虑症状或性别认同障碍。另外,申请人亦须接受最少两年观察,以厘定他们是否以自己认同的性别生活,而非硬性规定要完成所有相关的外科手术。当专家小组同意及确认申请人的性别身份时,申请人便可获得证明,以确认其改变的性别身份。

  平机会认为这是基于人权及关注到每个人的精神健康及尊严为考虑的做法,亦是特区政府应采取的方向。这做法亦有利保障性小众免受歧视。一直以来,平机会倡议立法,以保障任何人不会因其性倾向及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在英国及澳洲等地,已有相关法例保障未有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人士免受歧视,香港作为国际城市,亦应与国际的步伐一致。而无论是反歧视法也好、牵涉跨性别人士权益的法例也好,有关性别认同的准则都应一致。

  另一方面,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并没有交代如何处理在外国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是否可以以其重置的性别身份注册结婚。其次,若一名跨性别人士未有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但已获得海外机关确认其改变的性别,有关人士又是否符合在港结婚的资格?我们认为,政府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厘清如何处理这些情况。

  平机会将向政府及立法会提议,修订有关条例草案,毋须于《婚姻条例》中列明,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及于手术后采用重置性别的人,才能符合条例中的“男”或“女”,以其重置性别结婚。平机会认为,当局可于条例草案中,订明有关人士只要根据现时的行政指引,完成改变性别的程序,即申请更改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有关人士便可依据改变的性别注册结婚。这样做可为当局提供弹性,日后有需要时可更改有关行政指引或推出性别承认法例,以全面照顾到跨性别人士的健康及福祉。

  自我上任平机会主席一年以来,我与不少跨性别人士会面,听到很多令人难过的经历。他们当中有被家人离弃、被爱侣拒绝,对自己的性别身份及社会地位感到迷茫,觉得被社会遗忘及边缘化。政府实在应该把握今次立法的契机,使跨性别人士的身份有更明确的界定,让他们享有婚姻、就业及各种公共范畴的合法权利,更重要的是,让大众看到政府在促进人权及平等的决心。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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