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媒解析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来龙去脉”
中新网7月4日电 日本新华侨报4日文章称,集体自卫权是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赋予的权利。但根据现行对《日本国宪法》的解释,“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但不能行使。”即只能行使个别自卫权。换言之,若盟国遭到攻击,日本不能“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只有在本国遭到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
文章称,安倍晋三在初次担任首相时,就开始致力于修改宪法解释以解禁集体自卫权。2007年,安倍设立了“重新构筑安保法律基础相关恳谈会”,由前驻美大使柳井俊二(现任国际海洋法庭厅长)任主席。安倍本人也提出了4种重新审视宪法解释的类型,包括“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的其他国家的部队受到攻击时,自卫队是否可以使用武器进行支援”。
2012年11月15日,已当选自民党总裁的安倍在东京发表竞选演讲时称,若能在众院选举中夺回政权,将重启2007年设立的集体自卫权相关专家会议,探讨解禁集体自卫权相关问题。再次出任首相后,安倍即设立了由2007年原班人马组成的“重新构筑安保法律基础相关恳谈会”,探讨解禁集体自卫权问题。恳谈会成员是2007年那个班子的原班人马,共13人,仍由柳井俊二担任主席。
7月1日,日本内阁正式通过解禁集体自卫权决议,安倍如愿以偿。
分析表示,安倍为什么要解禁集体自卫权?绝大多数分析认为,是为修宪铺路。但笔者认为,解禁集体自卫权是为了达到内政外交两方面目的。内政方面,确实有进一步修宪的考虑。首次当选首相,安倍就表示,“将60多年前美国占领时制定的宪法交还国民手中。再次当选首相后,安倍曾多次强调,“修宪是我毕生的使命”。
该文称,解禁集体自卫权虽然不是修改宪法第九条本身,但却使作为“和平宪法”基轴的第九条的核心精神,产生本质性变化,使得日本自卫队从只能“专守防卫”,变成可以“主动进攻”。
文章认为,外交方面,解禁集体自卫权也是提高日本在美日同盟中的地位的重要步骤。因为,日美是同盟国家,但原先日本若遭攻击,美国必须尽盟国义务,而美国若遭攻击,日本则不能够反击。显而易见,在日美同盟中,日本处于受保护地位,而解禁集体自卫权,则使得日本和美国能够“相互协防”。
但是,文章进一步表示,解禁集体自卫权并不意味安倍政权可以按照自身判断,对中国发起武力攻击。因为,一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二则《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是为当年盟国的敌国“度身定制”的限定性条款,通称“敌国条款”。
这三项条款规定:若当年发动侵略的国家再次对他国进行武力挑衅或侵略,该他国可不经联合国同意即进行武力自卫反击。中国有战略威慑力量——第二炮兵部队,日本敢对中国动武?一言以蔽之,对日本重整军备,中国必须警惕,但不必紧张。毕竟,今年是2014年,不是日本利用一战入侵中国的1914年。(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