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4日电 香港《大公报》4日刊文说,香港这个连续十四年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的大都市,当初却是一个贪污横行的地方。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制社会,几乎是不存在企图以权谋私者的得逞的灰色地带。这一切都与廉署的反贪力度密不可分,值得内地借鉴。
文章摘录如下:
香港作为一个世界贸易自由度最高的国际现代化都市,一方面是因为它一直实行的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它拥有一个非常高效而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秩序良好、政府高效率且其公务人员的廉洁程度也让人叹为观止。
可能有人不相信,这个连续十四年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的大都市,当初却是一个贪污横行的地方,而在这样的一支由贪污腐败的公务员队伍转化成高效而清廉的公仆的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作用的就是廉政公署,即ICAC。
独立调查效率奇高
香港廉政公署全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简称ICAC,或廉政公署。它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小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具体来讲,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资料主要源自市民向廉政公署所作的举报。
第二大部门是防止贪污处,它的工作性质类似内地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和研究室的工作。小区关系处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它的策略是深入小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宣扬诚实和公平的正确价值观。
很多人一提到ICAC,直觉上就认为她是一个打击公务人员尤其是警队贪污的机构,实际上这完全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实际上,廉政公署对公务人员的调查只占其15%,其余的都是经济贿赂的案件。
廉署调查的第一个关于私人机构的案件是一个关于英国公司的案件,其中一个官员说他以行贿去做生意。ICAC对他的拘捕,引起了商界很大的反响。商界人士纷纷要求ICAC只要在政府上搞好他们的廉政就行,不要管着商业,工商界自有他们自己的规矩。当时的廉政专员挺身而出,公开表明:廉署打击贪污,要求的是整个社会廉洁,而不是要求一部分人廉洁,另一部分人不需要廉洁。
廉署的调查范围如此之广,打击的对象如此之众,那么她是不是在调查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阻力?答案是否定的。缘由就是廉署的独立性与其强大的调查权利。廉署只需直接向总督(现在是行政长官)负责。专署人员和其家庭日常所牵涉到的任何与其它政府机构有关的事务,都会有所记录,不存在任何政府官员故意刁难的事情出现,并且由于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也不会有其它任何高管有可能或敢于干预他们,让他们别调查哪个案件。这使他们比警方更自由地调查嫌疑对象,效率自然高。
改革开放以来,内地的经济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但在繁荣兴旺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现在内地的贪污现象仍然严重,经济秩序还有待改善,正是由于打击和预防力度不够,才出现了“三鹿奶粉”事件。基于此,在内地成立类似廉署的机构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其实内地也不是没有类似的机构的,例如党内纪检委、检察院、反贪局、监察局等,但是由于其一方面缺少独立性,另一方面调查权利的问题,一直收效不大。而直属的国家审计署,虽然相对来说比较好,但以全国来说,它也只能审核那些涉案金额巨大的部门和国企,实在无暇理会地方的中小贪污案件。
“污点证人”屡助破案
很多人都说,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地区的经验;一个地区好管,换到了全国就未必管用。以笔者的看法,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廉署的做法也是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由葛柏案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其一就是“污点证人”制度。内地的反贪局在调查贪污案件的时候,往往苦于找不到相关证人,而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在搜寻证物和人证上,还会因为找不到人证而撤诉。内地完全可以采取香港的做法,设立“污点证人”制度,只要愿意转做污点证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徒刑,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查的效率性,又容易通过以抓获的罪犯找出其它的害群之马,甚而破获集团贪污舞弊案。
其次,香港在葛柏事发潜逃英国以后,迅速地修改了它的法律,现在在香港被立案侦查的人基本上没有可能会潜逃他方。而在内地,数以百计的贪官在被调查的时候,甚至是已经掌握罪证的时候被其潜逃外国,“胡星案”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为何在一而再、再而三的有贪污官员成功潜逃的情况下,内地相关的法律仍然没有大的修改呢?
在ICAC成立之初,由于其打击的范围之广以及贪污的普遍存在,引起了警队的恐慌,终于引发了反廉风潮,最终以“特赦令”的颁布而结束。在内地也应如此。内地的法律体系有一怪,怪在当法律没有规定相关的行为是违法的时候,老百姓可以去采取这种行为不算违法,但以后当法律修改了以后,此行为被判作违法,那么修改前有此行为的老百姓仍然要受到法律制裁,把法律的漏洞的后果强加给老百姓来承担,这是相当的不人性化甚至是绝对不合理的。
所以有法律专家简洁地提出建议:“既往不咎,永不再犯”。这8个字也适用于反贪机构。这并非是为了放贪官一条生路,而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反贪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反贪机构的生存,而放弃追究以前贪污行为的责任,强调以后的清廉。
贪污受贿同样有罪
廉署不仅调查贪污者,也拘捕贿赂者,这点也是相当的值得内地学习的。在内地,往往贪污行为屡禁不止,因一个贪官被捉住了,下一个官员继任,贿赂者仍可继续贿赂,而不必担心被捉。但这是错的,同样的职位,同样的好处,只是换了一个受贿者而已,如果不把贿赂者收监,他们仍然可以明目张胆地通过贿赂官员来获取利益。
有人会说:“香港是一个地区,廉政公署只需向行政长官负责就行,但内地地缘广阔,难道让所有的反贪机构都向中央负责吗?”基于此,我们可以让中央的反贪机构(像现在的国家审计署)直接向主席和总理负责,而地方的反贪机构直接向当地的最高行政官员,也就是市长负责,而各省各市的市长每年都要接受省反贪机构的调查,以确保各市长的清廉,各省的反贪机构和省长必须接受中央反贪机构的定期审查,并且各地方反贪机构的负责人由省反贪机构直接任命。这样就能保证各地方反贪机构的独立性。
其次,内地反贪机构的独立程度相当低,另外一个原因是官官相护现象。即使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直接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最高人民检察长受到人大的监管。即使这样,它的独立性仍然相当低,因同为官员,你在这方面给了我便利性,我就会在另一方面给你以回报。这样自然检察院的人员就会放松力度,以便于其它官员在其它经济事务上给予他相应的便利。有鉴于此,反贪机构的家属的日常经济事务,如果是与其它政府机构有关联的,应当予以记录,如果其它政府机构不批准,应当给出详细的理由,以防其它政府机构的隐性“威胁”。(陈思宇、严志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