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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昆明一商铺拆迁获赔900万 承租人只拿到186万(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2月06日 11:28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原委 拆迁款被发租公司与村委会对半分

  记者了解到,诉争房屋所在的土地为李家地合作社所有。早在1992年,李家地合作社与博览公司订立《协议书》,约定李家地合作社提供6.3亩土地作为乡镇集体企业博览公司的生产场地,期限为30年。联营期内,如遇国家规划占用企业场地时,因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国家补偿的基建费用全部归博览公司收取,十年后由该公司向李家地合作社补偿固定资产、基建费用的50%。

  因为这个协议,博览公司拿到900多万补偿款后,就与李家地合作社平分了。

  针对王植马3人的起诉,博览公司当时表示,自己并没有欺诈,公司分得补偿款4687607元,补偿给王植马等3人186万元,给王植马等3人转租的八家商户182.6万元,对外补偿的款项已超过实际得到的补偿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名原告还认为,福海街道办作为拆迁补偿金的账户监管单位,对拆迁补偿金把关不严,导致原告没有按政策规定得到相应的安置和补偿。此外,该街道办和李家地合作社从未与原告进行协商,导致原告受到被告博览公司蒙骗,应一并承担责任。

  而李家地合作社、福海街道办均表示,他们与此案没有任何关系,在博览公司与3原告达成终止协议的过程中,他们也没有任何过错,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 确认欺诈,判赔100多万

  昆明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博览公司在与3原告签订《终止协议》时,并未告知3原告房屋拆除补偿金额为937万余元的事实,《协议》中明确了拆迁补偿金只是186万元。隐瞒的事实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从而导致3原告作出的协议并非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确认博览公司构成欺诈。故《协议》应予撤销。

  该院又认为,因博览公司存在欺诈情形,应由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博览公司对3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3原告主张由被告李家地合作社和福海街道办一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3原告承租扩建的房屋只是博览公司对外出租的大部分,并非全部,依照鉴定结论,认可3原告享有权利的房屋面积是5000㎡,而博览公司实际取得的补偿款为468.7607万元,由此计算出3原告有权取得的补偿款总额为357.7512万元,扣减3原告已取得的186万元,还应获得105.7512万元的补偿款。

  一审宣判后,3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而省高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家地合作社和福海街道办并非被撤销的《终止协议》的合同当事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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