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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住宅将强制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2年02月25日 06:4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马力)下月起,北京城镇新建的居住建筑、酒店、学校、医院等,满足安装条件的都将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已有的老住宅楼,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昨日,市住建委下发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并将从下月1日起实施。

  新建筑装太阳能开发商“掏钱”

  根据昨天发布的《办法》,新建城镇居住建筑,以及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称,新建建筑安装太能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将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这意味着,住宅楼将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的设备和安装费用。

  对于已有的老楼来说,政府也鼓励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安装。而且还提倡与政府目前推进的房屋抗震、节能改造一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户内设施由业主负责更新

  太阳能热水器的日常使用中,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企业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则是为每户的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也由产权人来负责。

  生产供应单位须在售楼处公示

  《办法》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要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并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市住建委负责人表示,北京提倡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在供应合同中,承诺保修期在3年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产品。

  此外,今后开发商要在售楼处公示小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形式,并将公示内容和产权归属等情况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写明热水系统户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修及养护责任、保修年限、使用年限等信息。

  ■ 费用

  热水费须经逾2/3业主同意

  将来使用太阳能热水,费用怎么出?这是业主们最关心的问题。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太阳能集热系统日常维护、系统运行电费、运行人员费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造投资等固定费用,可按户均标准实行预缴。而热水费、集中补热的辅助热源费等变动费用,则可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按月缴纳或按年预缴,并提倡使用智能卡计费。

  《办法》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的价格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际运行成本,有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持续应用。

  同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价格应当写入业主对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的委托书中,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此外,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时至24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

  本报记者 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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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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