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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协评八大霸王条款:不缴物业费不能买电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14日 15:29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3·15即将到来,本报与市消协发起的联合征集消费中遇到霸王条款的活动,引发众多消费者响应。根据投诉情况看,在消费的各个领域,如去酒店吃饭,到KTV娱乐,购买烟酒,甚至去物业买电等,都会遭遇霸王条款。根据投诉内容,本报与市消协评选出八大最常见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

  1

  储值卡设有效期

  常见指数:★★★★★

  案例:最近,消费者刘晓蕾从包里翻出一张超市购物卡,卡上显示有效期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不找零。“我家附近没有这家超市,时间一长,就忘记用这张卡了。”刘女士说,购物卡是单位发的福利,也是用现金买来的,为什么商家要规定使用期限?

  消费点评:现在已经进入“卡时代”,各种会员卡、购物卡、积分卡,都同样存在这种设置使用有效期限的“霸王条款”。有些卡在使用期限到期后,商家会单方面宣布卡被注销,即便里面有余额,商家也表示不能退。商家以合同形式给购物卡设定使用期限,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过期后卡里余额不退还则是违法的,因为卡内余额的所有权是归持卡人所有的,商家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

  2

  买珠宝等特殊商品不退换

  常见指数:★★★★☆

  案例:柳女士过年在商场珠宝玉器专柜买了条金项链,回家发现上面有一点小瑕疵,想换一条却被告知这属于特殊商品无法退换。黄先生在网上给女友买纯金的转运珠,买回来之后女友不喜欢,店家却提醒他,早已告知这类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退换”。

  消费点评:烟草、珠宝玉器、金银首饰和食品等,都被商家列入了特殊商品。商家担心这类特殊商品如果退换,难以保证消费者换回来的还是原来售出的。但是商家不应把质量风险全部规避掉,因为再特殊也是商品,商家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退换责任。

  霸王条款

  3

  快递丢失只赔三倍运费

  常见指数:★★★★★

  案例: 去年10月,杨先生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发往广州一批手机等物品,价值高达8700余元,邮资30元。没想到发货的货物在运送途中丢失,这时快递公司告诉杨先生,根据规定,只能赔付邮资的三倍。鉴于他货物比较贵重,才把赔偿金提高到了500元。

  消费点评:三倍运费赔偿,是一个不平等合约,也是一个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明确提醒消费者,就可以按实际损失索赔。

  霸王条款

  4

  吃饭要付一元餐具费

  常见指数:★★★★☆

  案例:近日,余女士和朋友在高新四路一家饺子馆吃饭,服务员拿来了四套一元消毒餐具。“我不想用这种,换成你们餐馆自己的餐具吧”,当余女士提出这个要求后,没想到服务员却一口拒绝,“没有,我们这里只提供这种消毒餐具”。

  消费点评:为了一元钱跟餐馆较真,很多市民会感觉维权成本太高,让许多市民放弃维权。其实,消费者到餐馆就餐,餐馆有义务为其提供就餐环境和就餐条件,给消费者提供干净卫生的餐具,这是消费者消费时应享受的附带服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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