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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楼市维权帮你忙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3月15日 13: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涵盖广泛领域,包括房地产。今天,《东莞观察·楼市周刊》刊发房地产领域的三个纠纷案例,以案说法,与读者分享在房屋买卖、日常居家保护方面维护合法权益的心得。

  目前,一手房交易相对规范,恶意欺诈现象已大为减少。同时,购买一手房的“自卫术”已经较为普及,所以,我们的专题报道将注意力集中在二手房的买卖、物管纠纷、邻里纠纷方面。希望我们的报道能够为读者避免类似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尽到一份力量。——编者

  【二手房纠纷

     案例

  卖房吃官司 被判倒赔八万元

  卖房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否则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罗先生出售厚街镇的一套商品房,不料因为合同纠纷,被买主告上了法庭。一审中,罗先生输了官司,要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共计81610元。罗先生认为买主故意挖合同陷阱来坑害他,现已上诉至东莞中院,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事件 卖房被判倒赔钱

  罗先生出售在厚街镇汇景凯伦花园的一套大约80平方米的二居室。去年3月28日,与买主刘先生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书》,约定以38.6万元的总价转让房子,分三期付款。签订合同当天,罗先生收到了第一期转让款2万元;去年5月23日,收到第二期转让款18万元。

  不过,因为第三期转让款18.6万元,双方起了纠纷。罗先生在去年7月18日收到第三期部分转让款8.6万元,余款10万元迄今没有收到。

  替代10万元余款出现的是法院的传票。去年8月25日,买主刘先生一纸诉状把罗先生告上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罗先生违约了,房子买卖继续进行,但必须向买主支付77200元的违约金,另外承担诉讼费4410元,合计81610元。

  焦点 先交钱还是先交房

  该案的争议全在于《商品房转让合同书》的一项关于委托书约定。

  该规定如下:在2011年7月1日前,并且甲方(罗先生)出具授权给乙方(刘先生)全权代理处理过户事宜的公证委托书之当天,乙方支付甲方第三期转让余款18.6万元。

  买主刘先生诉称,卖主罗先生收到28.6万元的房款之后,并没有及时办理授权公证委托书,所以他没有支付10万元余款,并起诉要求罗先生执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

  对于刘先生的诉状,罗先生大喊冤屈。

【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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