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美国移民局在网上公布了200多件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对各种上诉申请作出的决定。虽然这些决定没有对将来案件的管辖权限,但仍然可以从中探究移民局将来对同类申请的一些倾向性审理政策和标准。
在这些新公布的AAO决定中,律师特别注意了一下移民局上诉办公室对EB1A、EB1B和EB2 NIW所作出的决定。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2011年移民局上诉办对EB1A申请决定的一些要点。
1、追加两步审理的政策,即在审理确定移民法规定的证据之后,再进行“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
AAO目前审理的一些EB1A上诉案是2009年的申请。有些申请递交时尚无 “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概念。
AAO 上诉办公室认为,虽然这些2009年的申请是根据当时“一步审理”的原则作出的决定,但目前可以追加运用最终优点判定原则审理这些上诉案。
因此,这些EB1A的上诉决定中,AAO的移民官在首先决定上诉人(EB1A 申请人)是否满足了三项申请条件之后,再作出 “最终优点判定”的决定,完成现行的 “两步审理”。
2、对上诉人(EB1A 申请人)是否作出“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original research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的证据要求趋向细节化。
许多研究人员、教授、博士后申请EB1A时都需要证明,自己的成就满足移民法中 “申请人作出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的要求。
在一例AAO 收回德州服务中心否决,批准上诉人申请的申请案中,移民官特别详细地指出,该申请中的专家推荐信非常具体地说明申请人科学贡献的原创性及其重大意义,包括如何不同专家自己的工作中使用等细节,而不是仅仅作一个官样文章,引用移民法规。
AAO在该案中还指出,证明申请人的发明在其工作的学校或公司产生的影响和作用,这点十分重要。
3、AAO认为,审稿经验的数量虽然不应该影响第一步审理,即认可申请人符合EB1A审稿人的证据要求,但是对“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有影响。
在AAO的批准案中,移民局上诉办公室专门评论了申请人曾经为专业刊物作过几十次审稿的证据,并认为其频繁被邀请审稿的经历证明该申请人在专业领域中的影响力。
相反,在另外一例被AAO否决的EB1A上诉案中,申请人只有一至两次审稿经历。
AAO指出,虽然按照移民法规定,移民局仍然认可该申请人有审稿证据,但是在“最终优点判定”时认为,该申请人的审稿经验太少证明该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没有很大影响,不算是该领域中少数被认为是顶尖的人才。
4、引用文证据的准备。
在AAO的批准案中,申请人有300多篇引用文,在AAO的否决案中,申请人有100多篇引用文。AAO在否决后者时特别指出,这位申请人只递交了Google Scholar 的引用文查询结果来证明有100多篇文章引用了其文章。递交的证据没有显示引用文的标题和作者,因此,AAO不能断定这些引用文中是否包括自我引用文。
根据这些新公布的AAO公布的案例,律师预测:移民局将对其近来设立的 “最终优点判定”建立更规范化的审理指导意见。(摘自:美国《侨报》;文/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