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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居住时间存争议 中国女子申请入籍加拿大被拒

2013年06月08日 14: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8日电 据加拿大《世界日报》报道,一名中国移民自认已在加拿大住满3年,提出入籍申请,但加拿大公民法官认为缺少59天,而且家人都住中国,与加拿大的联系不足,予以拒绝。她不服提起上诉,联邦法庭日前以申请人在加国,比较像“到访”而非“回家”,且公民法官有权选择“居住”认定准则而予驳回,但呼吁国会立法统一认定标准。

  根据联邦法庭6日公布的近期判例,中国女子黄虹英(音译,Hong Ying HUANG)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份,但随后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其中两次是待产,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提出公民入籍申请。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但公民法官认为她虽可证明从中国出境,护照上有他国戳章,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不见得是加拿大,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视同居住”准则,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但是,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联系不足,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

  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已“实际居住”(physical presence)1095天,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联系不足?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Cheif Justice Paul Crampton)指出,由于移民法对“居住”的定义语焉不详,使得争议频传,但根据判例,基本上有“实际居住”、“视同居住”与“折中”三种认定准则,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实务上则愈来愈趋向于以“实际居住”为主。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折中”准则,在认定申请人的“实际居住”时间不足后,再评估其是否符合“视同居住”。

  克连普顿的判决书指出,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不是公民法官;且其丈夫、父母、子女都住在中国,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其余都像是“到访”(visiting),而非“回家”(returning home)。

  克连普顿裁定,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联系不足,不符合“视同居住”要件,拒其入籍并无不当,驳回司法复核申请。不过他也强调,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厘清移民法中的“居住”定义,统一认定标准。(阮耀毅)

【编辑: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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