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报道 说: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致11名儿童遇难,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问题一再被媒体报道,并引发热议。教师虐待儿童事件、校车安全事件、校园伤人事件等一系列事件的频繁出现,令广大家长不安,也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然而,未成年保护的总体状况并不容乐观。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受到各种外力的伤害。如何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那么,中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具体都有哪些?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敬请关注中新网12月26日15:00视频访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犯罪学专家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做客新闻大家谈,并欢迎广大网友参与在线互动交流。 (2012-12-25 18:04)
主持人 说:各位网友下午好,您现在看到的是中国新闻网直播中的《新闻大家谈》。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问题一再引发热议。教师虐待儿童、校车安全事故、校园伤人等一系列事件的频繁出现,令广大家长不安,也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如何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如何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带着对未成年人的种种关切,我们今天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犯罪学专家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做客直播间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两位。 (2012-12-26 15:41)
皮艺军 说:大家好。 (2012-12-26 15:42)
阮齐林 说:大家好。 (2012-12-26 15:43)
主持人 说:说起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说一说关于虐童案的问题,从10月24日浙江温岭幼儿园事件发生后,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警方最初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最终该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随即就被释放了,请问阮教授,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警方的判断您怎么看? (2012-12-26 15:44)
阮齐林 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293条规定的,它的要件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那么从行为上讲,他无端的提小孩的耳朵,也算是殴打行为,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应该在行为类型上是吻合的,但是这个地方有一个要求,就是情节恶劣,这个情节恶劣根据司法操作的习惯,比如说立案标准一般指的是多次,或者打多人,或者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说轻微伤这样后果的,那么根据这个案件衡量,他所以有点随意打人的类型,但是情节严重,根据习惯,这个习惯一定要注意,是说全国的法院、检察院那么由来以久的几十年形成的对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理解,一般认为这个提提耳朵是远远达不到,所以说他不构情节恶劣的条件,所以他就不能够定罪,这是问题的一个关键点吧。 (2012-12-26 15:45)
阮齐林 说:因为它达不到这个司法习惯上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这种情况就给它第一层次的给予治安处罚,那么处以15天的拘留,还是和她行为的危害程度是相称的。 (2012-12-26 15:46)
主持人 说:但是这件事情他的处理结果跟大家的情绪存在一定的差距,许多人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那么目前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对于人身伤害有哪些条文规定? (2012-12-26 15:47)
阮齐林 说:对于人身伤害我们国家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就是治安处罚法的第43条有个规定,就是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5天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其中就包括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是60岁以上的人。如果有这样的殴打行为,而且这个地方其实他就还是包括了专门针对儿童的规定,你要打其他人的话是不会处理这么重的,可能是5天以上,10天以下,这个处15天以上,15天以下,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讲,其实治安处罚法对于儿童的殴打行为已经有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一个。 (2012-12-26 15:48)
阮齐林 说:第二个,刑事处罚部分,除了我刚才说的寻衅滋事随意打人的情节不够,还有一个叫做故意伤害罪,234条的规定要求造成轻伤的结果,轻伤是不轻的,是往往对人体组织造成了损害,或者造成功能上的损害,举个简单的例子,把人门牙打掉一颗都不算轻伤,必须打掉两颗以上才算轻伤,刀砍头皮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如果几个口子加起来达到12厘米以上这才算是轻伤,所以我们国家的故意伤害罪其实是一个结果化,要求对人体造成比较严重的这种组织的损害,损伤,或者是功能的损伤,就是我们说的伤筋动骨不仅仅是说一点点皮肉之苦,肿胀都达不到这个标准的,这个提一下耳朵,耳朵又没有聋,眼睛没有瞎,所以这种情况肯定是不构成伤害,程度也是不够。 (2012-12-26 15:50)
阮齐林 说:和这有关的还有一个罪名,就是刚才我们说到的寻衅滋事。还有虐待家庭成员,我们姑且不说家庭成员这个她算不上,行为类型有点对不上,但是虐待家庭成员虐待罪也要求情节恶劣,这个情节恶劣往往也是对孩子进行精神上肉体上的摧残,以至于影响到他的身心健康这样的程度,换句话即便是说突破了虐待家庭成员对象的障碍,他依然不能够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情节恶劣。 (2012-12-26 15:51)
阮齐林 说:那么综上所述可以说,从治安处罚法乃至于《刑法》有多个条文都惩治打人的行为,但是它这个案件中间的关键点,是一个虐待的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的情节恶劣都是后果达不到这个程度。既然后果达不到,你不能用《刑法》来定,只能够用治安处罚法,用法律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尽管我们看到小孩照片的证据,确实公安有一个想法,看看能不能找到其他的犯罪事实,或者更多虐待的事实,结果没有找到,就这一个事实,可以说别说是构成犯罪了,就是治安处罚法15天,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考虑到群众的情绪在里面,说实在话,我要是他的家属,我可能还会出来说,你处理的不对,你们平时处理的这种案件,我们心平气和的讲,你凭什么处我15天的拘留,我对儿童这样一个行为就严重到那个程度吗?为什么不可以是10天,为什么不可以更是低一点点,对不对,加上她又被刑拘了,实际上关了20多天,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人民群众的情绪已经对这个案件有影响了。 (2012-12-26 15:53)
主持人 说:像温岭幼儿园这样的事件并非个案,像近日就又出现了一起因为学生没有完成作业,老师命令全班学生扇耳光的事件。很多案例都出现在学校里,那么请问一下皮教授,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里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什么样的规定吗? (2012-12-26 15:54)
皮艺军 说: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6年通过的,它里面第三章专门有一个学校保护,学校保护里边就说,在学校里边发生的侵害儿童的未成年的这种权益的事件由学校来负责,学校里面就包括他学校的教师,也包括幼师的教师对于孩子人权和精神上的侵害。这一章里用了9条条款的规定,但这些条款的规定,也反映我们这部法基本的特点,它只具有倡导性,强调的是倡导性,它在可操作性上是非常弱的,不知道出了这个事情是由谁来管,它依靠什么样的程序,它是由什么样的部门来受理?这个学校或者家长向哪些部门去申诉。它既没有实体上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规定,当然也没有组织方面的规定,于是这部法律到现在为止,还是处于这么一个倡导的层面上,所以可操作性是它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 (2012-12-26 15:55)
主持人 说:没法操作。下面请教阮教授,在温岭幼儿园事件出现之后,有一些学者和律师呼吁《刑法》设立“虐童罪”。我们知道《刑法》中有一个罪名是“虐待罪”,但仅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您认为有没有必要扩大这个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或是设立虐童罪这一罪名? (2012-12-26 15:56)
阮齐林 说:这个想法还是非常不错的。因为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应当加强保护,一则他自保能力弱,第二他们身心容易受到伤害和侵害。所以《刑法》如果说能够对他们有一些特别保护,是比较符合民意,也符合社会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实《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已经有了很多保护的条款,那么对于儿童性侵犯的就成了犯罪,还有强迫未成年乞讨罪,这是刑事犯罪,还有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等等,这些都是专门针对儿童,当然我们的儿童还是未成年人,是不满14岁,童工是不满16岁的。所以说《刑法》中实际上已经有了大量的保护未成年的条款,也是考虑到他们容易受侵害。 (2012-12-26 15:58)
阮齐林 说:第二,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比较差,那么因此在这之外,《刑法》中间,可不可以在给未成年人的身心给一些特别保护是可以的,这个途径就是大家所说的很简单的问题,其实我觉得把他的对象扩大一些就可以,虐待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加以这样的规定,我们考虑到他难以自保,而且遭到虐待的是跟他有一定关系的人,可以提到保护,一个可以通过立法途径实现,就是把立法做一些改动,其实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但是有一点一定要强调,即便这个法律已经改了,又发生了温岭这样的案件,比如说颜艳红这个案件,它也不一定能用这个条文定上罪,肯定还有一个情节,情节恶劣,因为国家用《刑法》的手段来制裁或者规范行为,他也不能把一些轻微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处罚当中,也可能最终这个法是改了,有这个虐童罪了,或者虐待罪里面包含对其他儿童的虐待了,那么他也可能因为情节恶劣,达不到这个程度,最后还是治安处罚,这一点希望解释一下。 (2012-12-26 16:00)
皮艺军 说:虐待罪里面现在提倡虐童罪给放在虐待罪里面,因为儿童跟其他的受害对象,比如说妇女、老人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那两个群体是可以申诉的,他们是有他自己理性的思考,或者他们有自我保护能力,而儿童就不是,所以对儿童来说,全世界来说都对他单独立法的,就说独立的对于儿童虐待进行这样的相关规定,他不但是特殊的保护,而且是优先保护,要区别于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2012-12-26 16:03)
皮艺军 说:因为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单独立法,最近刑诉法修改里边,历史性的进步又在里面加了11条,关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保护,这里面存在非常原则的问题,对于儿童未成年的保护和我们成人的是不一样的,在这个里边少年司法应该是独立的,即使放在成人司法中间,也应该有一个他自己独立的原则,我们不能说把这些条款塞到成人的司法里边,就等于是保护了,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原则理念对待他们,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用成人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对待孩子,很多起草刑诉法的专家认为,就应该放在成人司法里面,本身就是对儿童权益的侵犯。 (2012-12-26 16:04)
主持人 说:您刚才也提到了,皮教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规定,学校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但是该法仅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您认为这样的处罚会不会太轻了? (2012-12-26 16:04)
皮艺军 说:他这个依法处分,是不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什么法,还是学校内部的制度规定,对教师进行一种处罚,这种处罚跟我们现在所谓的儿童保护基本上是不相称的。 (2012-12-26 16:05)
主持人 说:他没有一个标准。 (2012-12-26 16:06)
皮艺军 说:他没有说哪类的行为发生了以后,应该被禁止,应该受到处罚,而且我们国家的法律不管是未保法,还有预防未成年犯罪法都是宏大叙事,根本就没有列举出儿童权益保护的那些具体应该保护的对象和课题,非常粗疏地对儿童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是没有办法去实现的。 (2012-12-26 16:08)
皮艺军 说:对,比如说我们对他几个方面的侵害,一个是肉体的,一个是精神和心理的,还有包括对财产过去也是,还有一种就是性方面的侵害,我们法理基本就不规定这些东西,你说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未保法里面对孩子性侵犯提都没有提过,可是性侵犯是相当严重的,我们如果不提的话,他到底算是实施体罚呢?还是变相体罚,还是侮辱人格。 (2012-12-26 16:09)
主持人 说:很不好界定。 (2012-12-26 16:10)
皮艺军 说:想不想保护,如果要想保护的话,是不是能够通过经验当中,比如说孩子虐待,我们一二三四不同的层次,刚才阮教授提了,最严重的是在刑法,次之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有公众对他们的道德谴责,它是分为不同层次的,不要弄虐童罪来概括说。 (2012-12-26 16:11)
主持人 说:在温岭幼儿园事件中,我们看到,后来受害者家长准备起诉当事幼儿园,在这样的虐童案中,家长可以以怎样的理由来起诉幼儿园?依据哪些法律规定? (2012-12-26 16:11)
阮齐林 说:如果出了问题,他可以通过民事上的,作为侵权什么的,或者违约来追究学校的责任,也只能是这样了,因为具体的事情应该说是具体人做的,你不可能说是去对学校追究其他的责任,主要是民事上的责任。 (2012-12-26 16:12)
主持人 说: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2-12-26 16:12)
皮艺军 说:刚才说处理颜艳红这个问题上,他的法律依据不是那么充分,如果家长非要说他侵犯虐童罪,也是不可以的,不能用网友的气氛用到司法操作当中。 (2012-12-26 16:13)
阮齐林 说:刚才皮老师说的那个问题,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一种宣言式的东西,任何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它必须有一个假定的前提和法律后果,只能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什么责任,是罚款还是刑罚,是治安处罚都没有,所以那是宣言式的条款,倡导式的条款,并不是具体有法则的条款,最终还是依托根据这个精神,我们依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托《刑法》来处理这样的问题。 (2012-12-26 16:14)
主持人 说:我们看了一下在国外,比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很早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律。美国在1974年就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日本在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儿童虐待防止法》。香港地区在儿童保护方面更是有着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有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律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一个行为规制和处罚?两位,如果是这样的法律,应当是什么层级比较合适? (2012-12-26 16:14)
皮艺军 说: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应该是一个儿童宪法,它是一个大法,如果我们这个大法现在来说它不成熟,没有操作性,我们具体的法律就很难办,我们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间的基本原则很难变成一种现实的话,我们要制定一个儿童虐待预防防止法就比较困难,所以我认为要独立的话,先把我们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它能够更加地健全,也就说它能够从程序和实体这方面增加内容,充实它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这里边是不是就可以有对少年儿童虐待处罚和预防,就应该有相关宏观的规定,然后具体还可以有一些儿童虐待法案的出现。 (2012-12-26 16:15)
皮艺军 说:在美国来说,他那个是非常非常细的问题。他在19世纪1874年就有一个第一个虐童案,一个继母去虐待孩子,所以有每天系统的去打骂他,当时美国也没有虐童罪,他用的是什么?他用的是虐待动物,他在法律上进行变通,意思就是说儿童是必须保护的,但是他里面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从那以后一系列的社会组织和相关的法律就出现了,他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现在是不是能够做到在这些事件出现之后,我们的立法应该确实要加速速度,如果我们晚一年的话,可能每一年几十万,上百万虐待孩子的案件,我们就会被疏漏,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有这种紧迫感。 (2012-12-26 16:16)
主持人 说:说过了虐童,校车也是今年比较关注的话题。校车安全事故在中国频繁出现,每一次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期江西贵溪市一辆载满幼儿园儿童的面包车翻入水塘,造成11人遇难。今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已出台。请问皮艺军教授,这个条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2012-12-26 16:17)
皮艺军 说:比如在这里边校车优先,我们不说别的,如果是他承载,我们交管部门就管了,他行在路上的时候,有路权,而且他有两个翅膀立起来的时候,旁边的车都不能通过,对校车的规定,他要把孩子送到家门口,而且他看到孩子安全的进门以后他才走,像这样的规定我们没有,这才叫法律,我们说禁止超载啊没有威慑力,整个社会没有对校车有一种敬畏,让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在校车上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这个意识的话,这个孩子回家的话和其他车是一样的。 (2012-12-26 16:17)
主持人 说:我们接着问阮教授。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里,也提到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校车安全方面,司机、学校哪些情况下会涉及犯罪呢? (2012-12-26 16:18)
阮齐林 说:它这个法也是采取依托立法的形式,跟校车有关的就是跟汽车安全有关的了,一个就是交通规则,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或者酒后驾驶这样的交通违章行为,按照有关的治安处罚法来处罚,这是一个,这是交通规则的问题,交通违法行为的问题。第二刑事犯罪主要两个,一个就是危险驾驶罪。第二,交通肇事罪,主要涉及到的罪名可能就是这么两个,其他也就没有了。 (2012-12-26 16:19)
主持人 说:像有孩子被遗忘在校车里,窒息而死,这样的案例您认为算不算学校和司机的问题? (2012-12-26 16:19)
阮齐林 说:如果是这类的问题,一般原来都是按照重大责任事故来处理,作为学校也是一个单位,那么他的从业人员因为违反了严重规定,导致了重大的后果,如果涉及到公职人员,偶尔的也会按照玩忽职守来处理的,这方面都有过案例的。 (2012-12-26 16:20)
皮艺军 说:校车的问题,其实现在还不是法律的问题,比如我在北京的郊区,还是近郊,就在昌平学校附近看到一个面包车把所有座位都拆掉了,30多个孩子挤在里面,我们都惊呆了,这里面就有社会资源的问题,他们是民办小学,非常地困难,他们能弄出这么一个车来,只有采取这种办法,孩子才能上学,可是我们是不是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我们老说这校车不能违法,一个学校里就两辆面包车,他能不违法吗?所以支持系统是不是也能跟上,让这个校车从硬件上能够有所改善,这样我们才能避免他这个违法。 (2012-12-26 16:20)
主持人 说:谁也不愿意故意去违法。 (2012-12-26 16:21)
皮艺军 说:对。 (2012-12-26 16:21)
主持人 说:那说到未成年人保护,打击拐卖儿童一直是一项重要工作。近期福建省破获了一起特大拐卖儿童案,抓获15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解救57名被拐儿童和1名被拐妇女。可以说,拐卖儿童在我国十分猖獗,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作模式。为什么这一现象在中国特别严重?对于家长来说,怎样进行有效防范? (2012-12-26 16:22)
皮艺军 说:被拐的儿童有些是在城中村,比如云南一个区里边,比如外地来打工的,他们聚集成一个村子,因为他们父母都是双职工,孩子基本上都是疏于管理的,要被拐走是非常容易的,在这些薄弱环节就存在着我们公安部门和社会部门,怎么样对他进行这一方面的救济,他们必须要去养家糊口,可是他们这些孩子到底怎么去安置,这里面本身存在的,比如说一个团伙就能解救出五十多个孩子来。 (2012-12-26 16:22)
主持人 说:没错。 (2012-12-26 16:22)
皮艺军 说:光嫌疑人就150多个人,这些都是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说明这种犯罪的分布是非常广泛。 (2012-12-26 16:23)
主持人 说:为什么这个现象在中国会特别地严重呢? (2012-12-26 16:23)
皮艺军 说:它本身是不是有一个人口市场,有一个流出地和流入地,流出地的儿童很有可能就被人贩子说服,或者说是用诱骗的方式让他们去打工,或者用强行劫持的方式,而流入地对于人口有大量的需求,他现在的这种人口政策是不是使得他多一个孩子,能够增加这方面的社会福利。那么这两种需求关系,不做一种改善的话,我想人贩子在这里边还是有机可乘的。 (2012-12-26 16:23)
主持人 说:下一个问题,我想问一下阮教授,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必须以“卖”为目的的吗?如果不以卖为目的,又当如何定罪?能否为我们解析一下拐卖儿童罪的法律特征? (2012-12-26 16:24)
阮齐林 说:这个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如果说不以出卖为目的,但是非法的使儿童脱离家庭监护,还有262条的拐骗儿童罪。 (2012-12-26 16:24)
主持人 说:我们平时都混淆了。 (2012-12-26 16:25)
阮齐林 说:那是根本的区别,拐骗儿童罪是轻微的,还有239条的绑架,还有因为是因为索债是属于非法拘禁,所以侵犯儿童的自由,其实他可能涉及到四个罪名,一个是拐卖儿童,还有拐骗儿童,第三是绑架,第四是非法拘禁。 (2012-12-26 16:26)
主持人 说:所以说还是规定的很细则。 (2012-12-26 16:26)
阮齐林 说:很细致。 (2012-12-26 16:26)
主持人 说: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拐卖儿童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吗? (2012-12-26 16:27)
阮齐林 说:就是两个要件,有出卖的意图,在这个意图下实施了,非法的使儿童脱离了监护人的行为,包括绑架的行为,抢劫的行为方式,还有运送周转这样的方式都可以,只要在出卖的意图之下,使儿童脱离家庭的监护人,有这样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2-12-26 16:27)
主持人 说:接下来聊一聊校园伤人的事件,也是经常出现,一再暴露出校园管理方面的漏洞,也促使全社会进行反思,怎样才能让我们的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那么在校园安全方面,学校、政府和社会应该尽到怎样的责任呢? (2012-12-26 16:42)
皮艺军 说:这个校园伤人现在就看界定它的范围,是不是包括校内学生之间的暴力,还有学生跟社会青年在放学途中的一种暴力,或者还有一种就是我们前年出现一系列的弑童案,外面的一些成年人用泄愤的方式,用报复社会的方式去杀害学生,这里就要做一个区别的对待,我想对于最后一种是最严重的一种,比如像郑明生他一个人杀了十几个学生。当时公安部长孟建柱说要把这些犯罪分子打得他不敢抬头,这是公安部门所做的一种宣言,可实际对这些人来说,这些人不是社会上一些有劣迹的人员,也不是社会重点控制的对象,他就是弱势群体,他就是因为生活无着落,朋友吹了,工作调动,他用这种方式,他为什么要去杀孩子,他们已经是弱势了,于是他要找弱势的弱势,就对孩子下手,他们认为杀一个孩子,可以影响好几个家庭,可以影响当地的一个社区,他认为这是他报复社会的一种方式,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想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一方面人的控制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就在我们身边,他们可能就是一些下岗职工。对那些案子里面没有人有前科的,有劣迹的,所以还在于我们社会整体的对于校园安全,形成那么一种氛围。 (2012-12-26 16:48)
主持人 说:在校园伤人事件发生以后,我们看到有些小学和幼儿园门口出现了一些值勤爸爸,在校门口轮流保护孩子上下学。您怎么评价这样的做法呢? (2012-12-26 16:48)
皮艺军 说:在国外的校园安全中间不是采取警察执勤的方式,我们现在说增加警力,这是社会的呼声,其实没有那么多警力,而且不可能在一个学校上千学生放学的时候,我们警察能够起到作用,所以国外来说也是这样,在由家长作为志愿者在学校上学和放学的时候,他们带着醒目的袖章和标志,在那校园门口巡逻,这些方法是非常有效的,因为他们有了这个标志,他会对校园周围营造出校园防卫的氛围,而且对坏人也是一种震慑作用,当然这个时候,在国外来说都是一些男性,学生的父亲做这个事儿,不像我们国家弄一些老年人到那,这个事情还是要讲究操作性。再有一个真正的校园安全是在动员社会力量,不管是这种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动员社会力量是我们将来要走的一步。 (2012-12-26 16:50)
主持人 说:您刚才提到了国外,那么近日美国也发生了一起校园枪击案,说明校园安全并不是中国特有。那外国有没有相关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您能不能为我们分析一下这种专门针对校园、针对弱小群体的犯罪行为? (2012-12-26 16:51)
皮艺军 说:你说美国校园枪击案就属于成年人的暴力,比如说他在大学校园里边,像美国的赵晨西(音)是韩国人,还有我们国家的马加爵这些犯罪嫌疑人都存在共同的特点,他们比较内向,有人际交往障碍,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就是害羞,所谓害羞他就说羞于向别人表达,羞于向别人交流,所以校园安全有很多途径去防卫,首先一条是不是能够更多的关注孩子的心理卫生,我们现在发现一种现象,在越好的大学,素质越高,层次越高的大学里边,他的那种抑郁症和自杀的比例相对比较高,所以这里边出现了这么一种趋势,就说管理好的学校,或者层次比较高的学校,学生压力更大,他的心理问题更多一些。可能这一方面,我们是不是学校里边也能够有所注意,心理问题不是精神疾病,所以也不必把它妖魔化,还是要关注到这些,进行解压,用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解压。 (2012-12-26 16:52)
主持人 说:能够将暴力事件防患于未然。 (2012-12-26 16:52)
皮艺军 说:他们基本上都有这种倾向,所以我们应该注意到具有这类心理倾向的一些学生。 (2012-12-26 16:53)
主持人 说:好。最后请两位说一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人认为原则性的规定太多,过于笼统,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中国目前在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的保护还存在哪些不足?您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中,中国还需要进行哪些立法? (2012-12-26 16:53)
阮齐林 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观念上渐渐地提高,关键在于一个方面加大物质上的投入,应该有比较好的校园设施,安保相对就好一些,有比较好的设备,比如说校车,那种个比较大,比较稳的,毕竟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来支撑,没有物质条件支撑,过去像我们那个时候,你说自己走着去上学,坐车上学就更不错了,挤着是更美的事情。 (2012-12-26 16:55)
阮齐林 说:第二个方面,其实更细致的问题,我认为特别是儿童,其实他在里面的侵害可能来自于他的教师,和来自于同学之间这种校园暴力,可能这种东西对他们身心的影响更大,更有普遍性,所以我觉得还是在校园的规范上面,校园的文化,还有教师的培育培养,以及对儿童的关爱,这种道德风尚的提倡,这一块可能是更重要的。我们需要把中小学制度完善起来,避免同学之间的这种暴力的欺负,侵害,避免遭受到他老师的侵害,这个可能更具有普遍的意义。 (2012-12-26 16:56)
阮齐林 说:至于说那种社会上偶发的,把学校作为他发泄的一个渠道,这种偶然的事情,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因为是没有动机的东西,而且这种东西,我们说具有新闻效应,但是其实我觉得普遍的对儿童的影响其实并不是太大,如果说这样的事件唤醒了我们对儿童,需要更多的关爱,需要更多物质的投入,需要我们营造更好校园的氛围和文化,老师对学生之间避免暴力的倾向,如果能够提醒他们注意一些,还是比较好的事情,就是孤立的事件来看没有普遍意义。 (2012-12-26 16:57)
主持人 说:皮教授从您的角度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2012-12-26 16:57)
皮艺军 说:我想关于儿童保护这一块,首先一个观念,我们现在说实在话,从上到下对儿童作为独立权利主体没有一个认可,非常混乱,比如说我们说到虐童,我们可以对别人揪耳朵,要把他们处死,可是我们回去打自己的孩子,我能打,你不能打,所以对孩子的保护,我们从理念上差得非常远,所以从立法来说,没有哪个国家说是把孩子少年司法和成人司法放在一起,少年司法一定要独立,就是儿童法,你放在一起,除非有单独的原则,没有单独的原则,就是用成人的理念来处罚孩子,这也是不对的,我们也是一个基本的观念问题。 (2012-12-26 16:58)
皮艺军 说:再一个除了观念就是权力的资源和财富的资源,能不能向儿童保护这方面倾斜,你不把更多的资源倾注到这个领域里面,我们教育的比例还是那4%,你怎么样也很难去做好这个事情。 (2012-12-26 16:59)
皮艺军 说: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如果官办的力量,或者力不能及的情况下,是不是动员社会力量,在国外来说80%都是社会力量来做儿童权利保护,当你们官方不能做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让民间去做,而且他们做得非常好,他们非常尽责,他们一个是跟政府互动,再一个他把它做成一个商业行为,你政府来花钱买平安,我们负责给你这方面的策划。我们这边又是很专业的一些人,对于虐童这种事件现象的把握。 (2012-12-26 16:59)
皮艺军 说:所以我觉得现在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动员社会力量,但是有个基本前提,政府应该相信公众,不要对志愿者和社工都抱有疑虑,不让他们介入到司法领域里来,如果政府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我相信我们国家的儿童保护还是会上一个新台阶的。 (2012-12-26 17:00)
主持人 说:好,感谢两位。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极易受到各种外力的伤害。如何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期望,从即刻开始,能够不再听到那些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揪心故事。好,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再见。 (2012-12-2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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