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报道 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3年10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该法近20年来首次修改,并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新《消法》明确提出了“新权益、新责任”的理念,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也对消协组织提出了新要求。 新《消法》实施后,网购被骗是否能追回损失?购买理财产品上当受骗是否能得到赔偿?经营者店内招牌上的“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字样还对消费者有效吗?消协组织职能未来将有何种转变?在3•15即将到来之际,中国新闻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间特别策划了一期新《消法》实施在即新权益新责任下如何正确维权的特别节目,邀请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宇秘书长为广大消费者解读。本次访谈将于3月11日15:30正式开始,欢迎网友们积极参与。 (2014-3-10 17:08)
主持人 说: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您正在收看的是中新网财经频道为您直播的《视频访谈间》,我是国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于2013年10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该法近20年来首次修改,并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在新《消法》中明确提出了“新权益、新责任”的理念。那么新《消法》具体有哪些新内容与新亮点,新《消法》实施后,网购被骗是否能追回损失?购买理财产品上当受骗是否能得到赔偿?经营者店内招牌上的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字样还对消费者有效吗?针对以上网友们关注的话题,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宇秘书长来为大家做详细的解读。好,欢迎您,常秘书长,请和我们中新网的网友们打声招呼。 (2014-3-11 15:34)
常宇 说:主持人,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常宇,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中新网和各位网友一起聊聊即将实施新《消法》有关情况。 (2014-3-11 15:35)
主持人 说:好,欢迎您常秘书长,我们知道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据悉这也是该法二十年来首次修改。请问一下咱们的秘书长,这次《消法》修改哪些北京和原因?体现了哪些原则和宗旨呢? (2014-3-11 15:39)
常宇 说:这次正如主持人说的,这次新《消法》是历经执行了二十年以后第一次大规模的修法,现行的消法是1994年1月1号开始施行,至今正好过去了二十年,在现行《消法》在实施过程中,在中国倡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理念,在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二十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现行的《消法》中有些法律调整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现在多元化的商业销售的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建议全国人大对《消法》予以修订,这一轮的修订是从09年开始启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企业、消费者的意见。 (2014-3-11 15:40)
常宇 说: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中国消费者的一个组织,非常有幸参与了这次修改,我们配合全国人大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下,对《消法》的修改多次组织消费者,组织企业,进行座谈,与专家学者共商修改的建议,同时在我们基层消费者协会征集了大量的案例,范反了消费者在维权方面的难点,为新《消法》的修订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个《消法》实施二十年来,就像刚才我说的,在中国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二十年中对助推经济发展,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刚才我也讲到了,也是改革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三十年,我们很多消费方式、营销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在变化中有一些涉及到消费者投诉的一些问题,由于法律内容的滞后,在我们消协处理过程中有一些难度。 (2014-3-11 15:40)
常宇 说:比如举例说我们2013年对消费者投诉,我们有一个统计,在统计里边占到大部分的消费者投诉还是与比如说我们现在的网购,与新兴的业态企业之间的纠纷还是有关。所以新《消法》的修订特别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以人为本就是以中国的消费者为本,在方方面面上,从制度设计上,赋予消费者的企业,对企业的责任,对企业应承担义务方面,做出了非常多的规定。所以我们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我们这些工作者,我们认为新《消法》的推出和实施,一定会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进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2014-3-11 15:41)
主持人 说:刚才我们常秘书长也提到网购,确实现在我们是在网购的年代,我也注意到咱们新《消法》当中关于网购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说“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加宽。那么为什么要给消费者这个后悔权? (2014-3-11 15:41)
常宇 说:刚才主持人谈到里边的后悔权,是第一次体现后悔权,七日无理由退货,刚才主持人说了《消法》里边规定电话、电视、邮购、网络非现场购物,还有包括其他消费方式,统称为非现场的销售模式,特别是在新的消费过程中大量使用网购,消费者在网上购物,通常是看到商家电商提供的照片,文字照片,其他消费者的网评等等来做出自己是否购买这件商品的判断。下单收到货物以后,感觉到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到了手里以后,觉得商品不是我原来在网上当时选择的时候那么称心如意,这里头一个有消费者自己选择的问题,同时也有商家提供的货品与在电商平台上,网络交易平台上展示的差异。所以这样为了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等,我们在法律设置上给消费者设了一个七日无理由退换,就是您说的后悔权。 (2014-3-11 15:42)
常宇 说:提示一点,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的时候也有前提的,无理由也是有前提的,在《消法》中明文规定了四类是不得不实行无理由退货,第一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定制的产品,这个不是。第二类,鲜活易腐的产品,比如一些食品,水果,什么海鲜这种鲜活易腐产品。第三类数码产品,或者在线上下载的一些数码产品,包括已拆分的音像制品,不再无理由退换之列。第四类订阅报刊杂志不再无理由退换,不能说报纸订了,咱不能说消费者看完了,只是说因为事先有约定了,甚至经过你慎重选择才订阅的,所以这个协调不在,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四类。 (2014-3-11 15:43)
常宇 说: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条,根据商品属性,不适合作为无理由退货的,这个产品除外,根据商品属性是根据社会、商家、消费者,大家应该普遍认同和尊崇的商品属性,大家都公认这种产品就不适合无理由退货,咱们举例说最常见内衣,这个东西消费者回来以后,可能要试一试,经常会上身试一试,过程当中按照大家说,包括我们寻常在实体店的时候,有些产品上身以后就不太好,作为商家来讲不太好处理,对于下一个消费者也不愿意接受这样的产品,但是这些商品是因为大家社会约定的,大家公认这类产品不适合。同时这类产品在网上消费者购物的时候,作为电商在产品中要对消费者提示,而且这种提示不能电商在它的网店某一个地方以公示方式面对所有的消费者,而是跟消费者一对一进行约定,事先告诉您,您购买这件商品不适合退货,这个也是一个约定。 (2014-3-11 15:45)
常宇 说:还有一点是七日,在我们宣传新《消法》过程中,有许多消费者包括经营者问七日怎么计算?按照现在法律上解释,就是七日是指消费者收到购买的商品的第二天开始,是七天的第一天,最后一天第七天,如果赶上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结束的第一天为最后的第七天,这个也请经营者和消费者有这么一个概念。另外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来讲,也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因为大家利益都需要得以保证。 (2014-3-11 15:45)
常宇 说:另外,这个无理由退货的邮费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的,同时要求退回商品完好,我们说的商品完好不包括包装,因为有些包装到了消费者手里头,必然要打开,必须我要看看,就是作为商家来讲,你不能说你的包装不完整了,你的包装拆了,或者有些包装遗失了,但是作为消费者一定要保证商品本身的完好,不影响经营者再次出售商品。另外刚才主持人也说了,法律规定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退货,七日之内也是要把货款退回消费者手里的。 (2014-3-11 15:48)
主持人 说:前段时间有个职业差评师,不知道在咱们新《消法》当中,对职业差评师不良行为是不是也有一些规范了? (2014-3-11 15:49)
常宇 说:职业差评师在《消法》里头没有明确的涉及,我觉得,这是应该通过别的法律或者道德层面对这种职业的差评师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2014-3-11 15:49)
主持人 说:就是咱们《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还想问咱们常秘书长,《消法》 消协在受理消费者网购方面有没有相关数据,这几年相关的投诉和处理情况怎么样?新《消法》能否真正维护网购者的利益? (2014-3-11 15:49)
常宇 说:从消协我们1984年成立,我们今年搞了一个近二十年的统计,总的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调解的成功率是94.7%,这个是包括网购,因为网购也是仅仅出现在近几年的,但是可能因为网购刚才说了,因为新《消法》里头刚刚对网购这块有调整和规范,可能在过去几年中,这一块在消费者投诉中,包括消协投诉在处理这方面,可能是无法可依,在这方面有可能会高于平均的调解程度,但是现在总得调解成功率达到94.7%。 (2014-3-11 15:50)
主持人 说:我们也注意到此次新《消法》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其实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金融产品和服务由于存在非常高的专业性,往往不能很好地、完全地了解产品的信息,导致容易上当受骗,比如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前遭到天花乱坠的宣传,事后不能反而还亏损等不胜枚举。超过50%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不能得到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维护上有什么地方需要改进的?具体难点在哪里? (2014-3-11 15:51)
常宇 说:这次我们把一部分金融服务业纳入我们《消法》调整范围,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一商品服务的时候,有对产品知情权,同时也有他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作为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对他的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刚才您说的涉及到金融消费这一块,在新《消法》刚才说了,在消费者知情权这儿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同时在新《消法》里头,新增加一部分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格式条款里规定,作为商家或者作为经营者要在格式条款里头,要对刚才你说到的接受商品或者是服务,中间特别涉及到风险部分,如果出现双方对产品服务发生争议,各自负担民事这些问题要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提示,所以这个东西要求,下一步通过我们建议行政部门,或者金融主管部门在审核相关金融企业制定的这些格式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对消费者购买你的金融产品之后,要承担的风险或者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法律纠纷,一定要把这方面要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给消费者。 (2014-3-11 15:55)
常宇 说:同时这次在《消法》修订中,对于一种故意的欺诈行为,在原来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惩罚也提高了,由原来的处于一倍到五倍处罚,就是行政机关,调整为一倍到十倍,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十万以下的行政处罚。不光是刚才说的金融服务,也希望其他商家在格式条款里头,要对消费者的权利要明示,同时产品对消费者赞成的财产和人身上面的损害也要予以提示,否则的话我们不好说是不是有意欺诈,如果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欺诈,那新《消法》里头有相关的条款,通过法律上予以规范。 (2014-3-11 15:56)
主持人 说:我们也注意到在新《消法》当中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早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新规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为什么现在会有这一条规定?您认为这一条规定是否能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难题? (2014-3-11 15:56)
常宇 说:刚才主持人提到了第23条是这次《消法》中新增的一条,这条在法律表述是机动车、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这些耐用消费者和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购买和接受这种服务七日之内发生瑕疵,与经营者产生争议,由经营者负责举证,这个在以往现行《消法》实行20年中,这一类产品投诉问题中,共同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刚才主持人也说了,难和高就体现在举证方面,通常说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部汽车,我只能说发动机有异响,但是汽车作为现在高科技的产品,消费者投诉的时候,你非要让消费者说出响来源是哪儿,作为消费者来讲肯定拿不出真正的理由。如果消费者去找国家权威机构去鉴定,时间蛮长,成本蛮长,有些消费者真是时间上耗不起,财力上花不起。所以很多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投诉,最后就放弃了。 (2014-3-11 15:57)
常宇 说:这样的话新《消法》在这次修订中增了一条,就是谁举证,但是唯独在这块,法律把举证的权利交给了经营者,但是这一条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不是最后法律结果的承担。就是说我只是把任务交给你经营者,你负责举证,也许可能最后举证完了以后,经营者拿出产品质量就是没有问题,消费者依然要承担诉讼过程当中相应费用,举证环节明确了,由经营者来举证。所以这样的话,我相信会大大把以往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举证难,成本高的事有所缓解。 (2014-3-11 15:57)
主持人 说: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还会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店家指着宣传条款上的“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弄得哑口无言的情况很多。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样一个规定也是大快人心,是基于什么考虑作出这项规定的? (2014-3-11 15:59)
常宇 说:格式条款是我们在商业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因为格式条款制定主要是经营者单方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权益和利益保护,相对考虑的少了一些。虽然这种格式条款在商业活动中可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交易效率这方面优势以外,但是刚才我说了,由于商家有意或者无意忽略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消费者在签订固定的格式条款的时候,往往首先处于一种劣势,这个也是以往投诉比较多的一方面,经营者在今后与消费者签订格式条款的时候,不得有意无意的把有利的事倾向自己,对消费者不利的事给消费者,作为今后不是我们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包括通过行政手段处理投诉,包括直至最后我们法律机关受理案件投诉,这是让我们有法可依,所以这个法条的规定也会极大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新《消法》里头在总则里头也规定,这些规定我觉得从法律上为消费维权奠定了基础。 (2014-3-11 16:00)
主持人 说:在新《消法》当中另一个规定是关于商品和服务三包的。修正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这样一种规定又是出于什么样原因或者说背景? (2014-3-11 16:01)
常宇 说:这条谈到了三包,在新《消法》实施之前,据我所知,现在是国家相关部门对24类商品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三包。刚才这项条款的出台,把三包这项制度几乎推广到所有的商品,所以这是对广大消费者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不仅仅是以往24类,而是所有的商品,只要符合刚才这条法律规定,都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政策。 (2014-3-11 16:02)
主持人 说:另外修正案对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什么实际的作用?其实我们看到,国内企业的产品召回制度并不健全,这个新规该如何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2014-3-11 16:02)
常宇 说:这一条跟上边实行三包有相似之处,在我们国家明确规定召回产品不多,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汽车,但是这条法规出台对所有经营者,对生产销售产品,如果发现缺陷,都有召回的义务,第一时间向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对消费者提出提示,要停止销售、召回,这个新《消法》是对企业方面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把召回制度也是涉及到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在新《消法》法律规定里还增加了一条特别严厉的惩罚措施,你如果知道你的产品存在的缺陷,而且你缺陷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健康方面的伤害,消费者还有权提起赔偿性的法律诉讼。 (2014-3-11 16:03)
主持人 说:另外新《消法》对广告发布者也提出了要求。根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广告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3-11 16:07)
常宇 说:对,涉及到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方面这种行为都要负责连带责任,刚才您念的法条就是解释这意思。通常过去我们受理消费者投诉很多是针对社会上的公众人物和明星代言广告,代言商品造成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这方面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很多。按照现行的新《消法》,这些广告的发布者和代言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新《消法》明确规定,这些你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刚才你念的那条,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包括个人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方式,发布素还消费者生命健康方面要承担连带责任,生命健康通常理解主要包括三类,一类食品,一类药品,还有医疗美容,特别是这方面,如果说我们奉劝公众人物、明星做这方面代言的时候要慎重。 (2014-3-11 16:07)
主持人 说:不管在电视、广播当中听到那种虚假广告肯定会彻底的都会改变,而且我们收听收看模式也会发生相应的感觉。最后请我们常秘书长借读一下?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问题,这两条的实施给消费者带来了怎样的福音? (2014-3-11 16:08)
常宇 说:对消费者本身和其他人员造成人身伤亡的,或者影响到人身间方面的损失,按照消费第49条和51条有了两方面规定,49条说如果对消费者造成伤亡的,身体受到伤残的,你要负担消费者的救医、陪护、护理,刚才说伤残以后康复的费用,如果发生死亡,还要对消费者赔偿丧葬费,抚恤金等等等等一系列赔偿。同时51条规定,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因为你有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精神上造成损失,可以有赔偿。在两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消费者有权提起不超过两倍惩罚赔偿要求,这样的话对消费者损失、人身和财产损失,所受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同时也对经营者更加重了对他们的惩罚。 (2014-3-11 16:08)
主持人 说:最后我们再来聊一聊新《消法》实施后消协和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注意到,新法对消协的性质和作用也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消协的性质由之前的社会团体变为了社会组织。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消协怎么看待自身的这个改变? (2014-3-11 16:09)
常宇 说:按照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头是这样描述,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团体,新《消法》里头把社会团体变为社会组织,可能在不太熟悉消协维权工作的同志,可能觉得两个字的变化不大,但是对我们直接从事消费维权工作人员,我们认为这两个字是我们消协从新的法律定位,因为我们名称叫消费者协会,可能在社会会造成一些混淆,我们混同于一些行业协会,或者一些商会这种协会。社会上通常协会是实行会员制,同时向会员收取会费,对会员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时为会员提供一些服务,我们说的是一种思议的团体,但是消费者协会不是,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只有理事,所有理事又都是与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各界,有政府机关,有行政机关,有社会组织,有宣传媒体等等等等,都是和消费维权紧密相关的单位组成的。所以消费者协会就是公益性的一个组织,这条在新《消法》里头修改,对消费者履行的职责进行修订条款里头,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 (2014-3-11 16:10)
常宇 说:因此,用我们通常的表述概括起来,就是消费者协会是保护全体消费者利益的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刚才说区分了以往大家对消费者协会的误解,因为原来有一些误解,对我们消费者协会自身的生存,包括履行职责带来一些限制,这一大家都知道了,消费者组织是维护全体消费者权益、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我想今后政府,包括社会各界,对消费者协会今后在立法、行政执法,涉及到这方面职能的履行,包括我们消费者协会自身、机构、人员,我们开展消费维权保障方面,一定会给我们有更大支持和力度,这样也对我们消协自身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空间。消协发展好,我想可能对中国保护消费者维权事业会做出更多的一份力量。 (2014-3-11 16:11)
主持人 说:好,另外在新《消法》当中,我们也注意到有这么一种说法,在今后涉及到侵害多数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中,消协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就是说代消费者跟商家打官司,是不是给消协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协打算从哪些方面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4-3-11 16:15)
常宇 说:既然您这个问题我再补充两点,一个是这次新《消法》的修订,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刚才你说的是诉讼这块是一项,其中还有两项,第一项是赋予我们消费者协会有倡导,向全社会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反对浪费这种理念是我们的责任,同时又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的行业,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制定的标准和规定,这个标准尤其指强制性标准的时候,一定要由消费者协会代表参与,这两个也是新《消法》对我们消费者协会一个新的职责调整。 (2014-3-11 16:15)
主持人 说:这种标准是怎么样标准,代表又具体从哪儿来? (2014-3-11 16:16)
常宇 说:强制性标准,特别涉及到日常危害到在商品使用过程中,有可能触及到使用者、消费者人身安全方面的,通常这些产品和服务我们国家会出台一支强制性标准,产品不符合这些强制性标准就不允许销售,这个过程中要征求相关代表,有个,一个是我们消费者协会我们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可以请消费者代表,同时也可以请热心邀请专家学者,所以消费者代表来参与这些标准和规章的制度。
(2014-3-11 16:17)
常宇 说:刚才主持人提到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协会有权诉讼,再跟网友交流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在新《消法》确实规定了这一条,叫对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消费者协会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刚才说的不是说所有的消费者协会都有这个权利,是省一级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咱们国家有32个消费者组织有了诉讼的权利。法律上没写是公益诉讼,但是我们想维护众多消费者利益,我们认为那就是一项法律诉讼,这项公益性诉讼,作为公益性诉讼制度是我国一个非常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在去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中,有公益性诉讼的规定,新增了规定,公益诉讼按照民诉法规定是两类,一类是破坏环保,第二类是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 (2014-3-11 16:18)
常宇 说: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制度,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做一些配套相关的法律上的规定,我们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会同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和相关的同志,包括我们社会上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家学者,我们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公益诉讼的准备工作。作为我们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国家设立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行为的诉讼制度,我们将认为对经营者,涉及到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在这方面如果说考虑到他的行为,有可能涉及到众多消费者,对这种行为是巨大的震慑。同时对接受某一类商品或者众多消费者一个非常大的保护。 (2014-3-11 16:18)
主持人: 说:另外我们都知道法院是在每月1号实施,咱们是选择在15日,有什么用意吗? (2014-3-11 16:18)
常宇 说:唯独去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讨论新《消法》实施时间,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建议,这部法律实施搁在今年的3·15,这样的话有利于唤醒全社会对于消费的认识,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对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更加的重视,包括今天在中新网做客也是因为在新《消法》或者是3·15消费者权益来临之前,现在经过30年,将近30年消费者维权运动在中国的开展,3·15这个日子已经成为中国全体消费者一个共同的节日吧。在这个期间大家都会关注自己的消费行为,都会关注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中国消费环境的一个营造。所以这个事我觉得是全国人大包括常委、代表们,把时间设置在今年的3·15。 (2014-3-11 16:20)
主持人 说: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是越来越强烈了,我们知道法律的调整,不管是消费者、商家还是监管部门都需要适应,请问新法落实和执行中可能会碰到哪些难点或者问题?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解读? (2014-3-11 16:20)
常宇 说:任何一部法律,通常说我们法律制定都是与现实生活中有滞后,即使法律修改周期再短,也可能跟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不相吻合。但是我们认为,新《消法》这一轮修订,我们觉得对中国目前消费环境中所谓需要法律规范一些事情,我们认为是非常到位,我们对这部新法的实施我们充满了信心,当然一部法律的规范调整范围不可能那么明确,很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反映出来。各地消费者协会在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也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实施细则,我想可能一些更加具体的问题,通过细则的推出,得到更大限度的改进。 (2014-3-11 16:20)
主持人 说:新《消法》实施在即,不管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要深刻领会其中“新权益、新责任”的理念。是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学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是自己的责任就要责无旁贷勇于担当,明明白白消费,正大光明赚钱,新《消法》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好,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2014-3-11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