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侵害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媒体享有充分言论的自由……”北京市一中院昨日指出,凤凰网因节目被酷溜网盗播,采用制作“恶搞”电影的方式对盗播行为予以批判,不能认定为侮辱诽谤,据此驳回酷溜网的诉讼请求。至此,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也有了一审结果。
2008年7月,凤凰网播出了由凤凰卫视公司制作的视频《非常盗》。该视频评选出中国互联网5家“视频大盗”,用狐狸网、马铃薯网、chaku网、醋溜网(暗指酷溜网)、无线宝宝网暗指5家视频网站,并将 “醋溜网”评选为“恰盗好处奖”,同时,“醋溜网”的代表上台发表获奖感言,承认自己的网站是“盗版网站中第一家取得视频牌照的”。
酷溜网认为,《非常盗》采用“恶搞”的形式侮辱诽谤该公司,导致公司点击率下降,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网上播放《非常盗》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100万元。
法院认为,酷溜网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播出过凤凰卫视十档节目。《非常盗》借用电影的情节和以发表获奖感言等娱乐方式对盗播行为予以批判,并采用了“大盗”之词进行讽刺,这是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盗播行为的一种警示,难以认定其具有侮辱性。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 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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