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查出乙肝通知单位 体检者状告医院侵权
2008年03月05日 15:3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因认为医院未事先通知也未经自己同意便将入职体检结果交给了单位,被诊断为携带乙肝病毒的王女士(化名)将北京中恒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伊美尔健翔医疗美容专科医院告上法院,她请求法院确认医院侵权,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王女士在诉状中称,2007年8月6日,她到某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同时被通知到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体检。8月14日,她被通知由于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需要复检。次日,她再次到伊美尔幸福医院进行抽血化验乙肝五项。随后,伊美尔幸福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和“主检结论”,并在未经她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直接出具给她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
王女士称,由于体检报告中显示的检验结果为“一、五项阳性”,主检医师还下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感染,有传染性”等具有误导性的结论,致使单位人力资源部主管将该报告呈送给她的部门主管领导商量是否录用她,直接导致她隐私的泄露,使她的名誉受到严重侵害。后经她再次体检HBV-DNA化验结果为阴性,并找地坛医院专家出具权威医学证明,才得以留任。(记者张蕾通讯员范芃)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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