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摔伤治愈后搭乘医院的救护车回家,没想到途中救护车遭遇交通事故,王先生再次受伤进入该院治疗。但王先生却因拒绝支付二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被医院诉至顺义法院。近日顺义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支付给医院医疗费计2万余元。
去年4月7日,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不慎摔伤头部,造成中型颅脑损伤,之后一直在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5月11日,送王先生出院的该医院救护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再次受伤。顺义区医院诉称,王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于去年5月11日至6月4日、2008年6月29日至8月8日、2008年11月6日至12月16日分别住院三次,医疗费共计67000余元。但是王先生拒绝支付以上医疗费,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
王先生辩称,之所以不支付医疗费,是因为此三次住院的病因均为5月11日的交通事故所致,费用应由医院负担。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先生于去年5月11日至6月4日及2008年6月29日至8月8日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的伤情与救护车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此两次治疗费用均应由该医院自行负担。但11月6日至12月16日期间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的伤情与救护车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此次住院的伤情是由2008年4月7日外伤即第一次受伤时所致,接受医疗服务的王先生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最终,顺义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给医院2008年11月6日至12月16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计2万余元。(高雁 杨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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