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恶少进教室殴打施暴
2009年6月18日上午,正在办公室忙碌的魏女士接到了儿子小华(化名)发来的一条短信:“从星期一等到现在,今天中午钱不到位,我几个兄弟搞你我可不管。”魏女士正在纳闷,小华的电话就追了过来:“妈妈,这是我们学校专门擂肥的老大发给我的,我本来不敢告诉你,他们星期一就要我带五百块钱来,今天已经星期四了,他们可能会动手,我好害怕。”“没事,你乖乖在教室待着,一放学我就让爸爸去接你。”让魏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3点多,她再次接到小华的电话:“妈妈,我被打了。”
2009年6月18日,汉口某重点中学,下午第一节课的下课铃声响起后,王新、李明、任聪、陈小、张晨(均为化名)手持木棍闯入初二(15)班的教室,从背后对小华发动了殴打。用拳捶、用脚踢、用木棍打,木棍打断了,手脚打累了,五个恶少年才停手。整个过程持续了近十分钟。班上没有一个同学敢上前阻止,也没有一个同学敢拨打报警电话。最后,学校教导主任知道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粉碎性骨折导致少年毁容
这场殴打的起因是擂肥未果。
2009年6月15日,走在放学回家路上的小华被学校一带的“老大”许某带领着一群“手下”拦住,他们从小华的身上搜出了100元现金,“老大”许某恶狠狠地说:“我女朋友下周过生日,我要买辆电动车送给她,你星期三带500块钱来,不然对你不客气。”受到恐吓却不敢跟父母说的小华独自承受着害怕,星期四早晨,小华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去上学,接到短信受不了恐惧的小华向母亲求救,可悲剧还是发生了。“老大”许某在擂肥无果的情况下,指使“手下”王新等人对小华进行了殴打。
在这场殴打中,小华右脸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经过协和医院的手术治疗和长达两个多月的住院恢复,小华的面部依然无法复原,医生仅仅将几块稍大一些的面部颧骨粘合在了肌肉上,但是更多的已经破裂的碎小骨片目前只能先留在面颊里,因为数月来失去了骨骼和肌肉的正常支撑,小华的右眼开始慢慢塌陷。而鼻骨骨折带来的痛苦则是,每逢感冒,小华鼻腔内都会不断地流出黄水,导致鼻腔粘连。
记者在小华的身份证上看到了一个白净斯文的花季少年,其母魏女士说:“去年10月,我带着小华去了北京的几个大医院,医生都建议赶紧手术整形,后期的手术治疗费用估计还要七八万,而且医生说只能尽量改善,不可能完全恢复成原来的样子。”
心理严重受伤缺乏安全感
自从出院以来,小华再也不肯出门,更不要提上学了。刚刚手术完的那段日子,小华每天呆坐在镜子前,只要感到镜子里自己的脸不那么顺眼,他便大发脾气。
提起上学,小华只有一句话:“我再也不想去那么肮脏的地方了,那里随时能要了我的命。”有时候小华还会念叨:“老师和同学们怎么也不来看我,肯定是背后在嘲笑我,我再也不想见到他们了。”
深感担心的魏女士带着小华到武汉市心理医院,医院诊断结果为急性发作性心理障碍,建议住院治疗。可是敏感的小华十分抗拒,就是不愿去。
一直请假在家照顾小华的魏女士说:“要是不出意外的话,小华本来应该今年就参加中考了。他最爱踢足球,这次脸部受伤,以后都不能做剧烈运动了。小华常常想不开,流露出轻生的念头,我只好寸步不离地守着他。”
据悉,近日,魏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伤害小华的几名青少年以及校方告上法庭,提出了12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医药治疗费、精神伤害赔偿以及营养费等等。
“为了让小华重拾对这个社会的信心,我们选择了用法律维权,其实也只是想让这些孩子在法庭上受到训斥和教训,让小华知道他们并不是无法无天的。可是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拒绝开刑庭,只能算民事纠纷,到庭的也只有打人孩子的家长。”魏女士无奈地说:“打人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要受一定的保护,难道我的孩子不是未成年人吗?他的身心健康由谁来保护?他受到的伤害如何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中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魏女士提供的伤情鉴定显示,小华是轻伤,故法院不支持魏女士申请开刑庭的要求。
记者咨询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万雄律师,他提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有差别,如果魏女士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判决之前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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