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娄女士称其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所镶牙齿被摔掉,将公交公司及司机一并诉至法院,索赔7500余元。丰台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娄女士的诉讼请求。
娄女士起诉称,2008年11月25日,她在刘家窑乘坐公交车途中,因司机王某猛踩刹车导致她摔伤。
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表示,王某没有主观故意,也自掏腰包为娄女士出了医药费。
庭审中,娄女士出具了司机王某给她出具的字条,写明:我把娄女士的五颗牙拿去(因我开车给她摔掉的)。娄女士称当日其所镶的牙齿被摔掉,治疗共支出费用72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娄女士称当日其所镶的牙齿被摔掉,并提交字条,二被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故对娄女士主张的该项事实予以认定。王某系公交公司司机,其驾驶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娄女士医疗费4000元、交通费100元。 (张太凌 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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