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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资协商制:接到协商要约一方15日内回应

2010年08月10日 15:2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马汉青报道:一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在15日内回应;企业方应为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昨天,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要求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企业与职工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据介绍,该《指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用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按照《指引》,工资协商的内容可涉及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企业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加班工资、节假日、年休假工资待遇,等等。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企业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职工工资损失的,除补足职工的工资损失外,同时还应加发职工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

  协调代表如何产生?《指引》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在协商的程序方面,《指引》列明,一方发出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在收到协商要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协商出来的草案,还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方为协商提供条件和资料

  《指引》明确,企业方应当为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必要条件是指安排集体协商的场所、不占用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障参加集体协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信息资料包括工资总额、经营状况、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计划、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等。

  为保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指引》提到,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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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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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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