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包括孟玲、戴桂秋、闵圣闻、俞明、张勤5位证人的证言。这一组证据证明了李庄主持孟玲、朱立杰、徐丽军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并以此利诱徐丽军作伪证。
证言中提到,李庄通过审阅孟英的案件材料,在已经了解法院判决确认王德伟向金汤城投入的是投资款这一事实情况下,仍利诱徐丽军将投资款说为借款。(张一叶、阙影、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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