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故居:谁算“名人”?何为“故居”?
专家在相关研讨会上呼吁完善法规,通过各方力量保护文化遗产
名人故居作为城市文化遗产的一种独特类型,一直广受社会关注。但名人故居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在城市发展和利益“挤兑”下,名人故居如何保护?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如何与故居保护相结合?昨天,“名人故居与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在徐汇区举行,来自各界的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辞海》里能翻到的,就是名人?
“我们曾经做过一个调研,上海已发现的名人故居有354处,其中155处未得到妥善保护。”市政协文史委副主任朱敏彦在会上报告。有专家对此提出疑义,认为其中一些建筑虽未作为名人故居保护,但属于“优秀历史建筑”,也纳入保护范围。争论的焦点则是:目前对“名人”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缺乏相应规范。
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副处长李孔三说:“以前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翻《辞海》,里面有的,就算名人。”李孔三承认这个标准过于简单,需要制定更详尽的标准。他认为,今后制定标准的原则主要有三条:对历史产生过重要作用,在相关领域有很大影响,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另外,若以国有方式将名人故居设立为纪念馆的,还应遵循一定标准:名人必须已故,且诞辰100周年以上,是出生地、逝世地、居住3年以上或是重大事件发生地,属于国家级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具备向公众开放的条件。
李孔三说,希望借助明年修订本市《文物保护条例》的机会,增加“名人故居按照相关办法予以保护”的相关条例,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 “名人故居保护办法”,清楚界定名人的范围、名人故居的保护方式等。
“负面人物”故居,要不要保护?
土肥原贤二的旧居、汪精卫的旧居,乃至虹口区东宝兴路上日本在沪最早的慰安所“大一沙龙”旧址,这些“负面建筑”要不要保护?上海师范大学教授苏智良认为,保留旧址是出于尊重其历史原貌,这是一段屈辱的历史,应像奥斯维辛那样建立一个永久的纪念馆,记载人类文明史上曾有过的这一段罪恶。
对此,也有专家建议,对有争议的“名人故居”是否可采用变通的方法,比如一些建筑本身具有价值的,可以 “优秀历史建筑”来保存。“先保下来,再谈要不要挂牌,要不要开发利用”。
有专家提出,名人故居应弘扬正面人物的精神和价值,提倡积极向上的精神境界,纪念那些对“历史进步起过积极作用”的名人,而不是借由这些所谓“名人”的效应去炒作“恶趣味”。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陈勤建说,名人故居作为文化遗产,要遵循《文物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个法律文本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保护,要以此为载体传承名人自身活动留下的历史印迹。
“商业”开发,如何适可而止?
与缺乏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过度开发造成破坏。同济大学教授钱宗灏以东平路11号为例,讲述了这幢建筑的历史变迁。“现在那里是一家西餐厅,以宋子文与一位红衣女子的秘密恋情作为商业卖点,我们无法考证是不是真有那么回事,只能说至今未发现有任何书面记录表明该建筑与宋子文有关。”钱宗灏认为,名人故居作为商业用途,多少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使用明火、改建结构等,此外建筑外墙的装饰物与原有格局格格不入。他认为,相关部门需要调整如何保护故居的思路,即便作商业用途,也需采取有力手段,规范商家的行为。
中国城规院历史名城研究所教授赵中枢说,名人故居在保护过程中被修复得富丽无比,丢失了原有历史环境,这在全国好多地方都出现过。限于能力,我们只能是“先救命,再治病,然后健康传承”。名人故居保护方式也要“应居制宜”,多种多样。他认为,上海通过“政府协调支持、专家指导把关、企业具体运作、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配合”的运作模式,保护和整治历史建筑,也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市政协副主席、市文史资料研究会名誉会长吴幼英在论坛开幕式上致辞。论坛由市文物局、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政协文史委、徐汇区政府主办。
本报记者 张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