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庭审中,此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也是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一旦“解百纳”商标判归张裕,张裕将垄断葡萄酒市场,可能导致一些葡萄酒厂商陷入经营困境,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所谓“解百纳垄断市场”的说法,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原《销售与市场》主编姬大鹏指出,其它厂家的“解百纳”产品不但市场规模甚小,而且由此可知其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这三个字。因此,其它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市场份额构成实质性影响。
之前也有人称,一旦张裕注册成功,其价格虚高行业平均价格水平数倍的“解百纳”产品将独占市场,最终导致消费者为这其中产生的20亿元价差买单。
笔者就这一观点向资深营销专家许瑞进行了交流。许瑞表示:这一说法是缺乏常识的,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价格不同,是消费者对其价值认同的结果,由此产生了不同层次的细分市场,面向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张裕解百纳面向高端市场,而其它标有“解百纳”字样但无明显品牌识别的产品以满足低端市场为主,这部分消费者不会因为“解百纳”注册成功后向就选择更高价格的产品。即便如此,销量基数很小的其它企业“解百纳”产品,如何算出20亿元的价差,这笔账本身就很值得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二者应该实现平衡保护,那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损害个体利益的行为是有违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的。正当合法的个体利益受到尊重和保护,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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