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服务新规:规范运作加强监管
随着自费留学的学生逐年增加和留学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1999年开始实行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显得过时。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两个规章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不得代外国机构收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强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服务。此外,针对有些留学中介开办的语言培训等现象,第十四条指出,应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主要修订了五大内容
一、下放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二、修改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思路: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
三、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运作。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者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一些省市已经或正在筹备建立行业协会。《征求意见稿》专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地位。
四、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规定“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近期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五、加强和改善监管。
1.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以列举方式明确各方面职责,进一步明晰教育、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服务合同制度。由主管部门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格式范本,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格式范本,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
3.建立备用金制度,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监管,以保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备用金制度已在实践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在第五章罚则中,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予以列举,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新闻背景
为何要全面修订?
教育部指出,此次修订一来是出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宣布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多项内容涉及自费出国留学监管。日前,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的审批权下放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此,也需对这两个规章做出相应修订。
二来是加强监管的需要。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如未经批准设立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等等,亟须调整行政监管模式与手段,加强对中介行为的规范与管理。(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