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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锡龙:军人保险法体现党和国家对军队厚爱

2012年05月28日 10:4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胡主席签署第5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正式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是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力促进,对全军广大指战员的极大鼓舞。

  一、强化宗旨意识,深刻领悟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的关心厚爱

  实行军人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从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出发,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全面建设,着眼增强部队战斗力凝聚力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些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带动促进下,军人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相关政策制度日益完善,各项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军地保险衔接机制不断健全,较好地维护了军人的保险权益,为保障部队建设和执行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军人保险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重要实践,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胡锦涛主席反复强调要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职业特点,深化军人社会保险制度调整改革,为加快军人保险立法步伐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多次亲自组织研究审议军人保险立法问题,给予有力领导和科学指导。在军人保险立法过程中,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热情支持,军地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广大指战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特别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机构,在征求意见、协调协商、组织调研、修改草案、呈报审议等各个阶段,都倾注了大量心血,提供了全力帮助。军人保险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军人保险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的关心厚爱,对于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军人保障体系、保障广大指战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凝聚力,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全军广大指战员要充分认清确立军人保险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认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撑作用,认清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的巨大威力,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继续保持和发扬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战斗精神和光荣传统,进一步增强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爱,转化为铸牢军魂、恪守宗旨的政治信念,转化为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强大动力,转化为爱军习武、献身国防的实际行动,更加坚定自觉地把意志和力量凝聚到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上来。

  二、坚持与时俱进,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军人保险法作为统领军人保险事业发展的根本大法,对军人保险的权利义务、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和管理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范,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有力牵引。军队各级要准确把握军人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紧跟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的实践,深入研究军人保险工作的特点规律,不断深化拓展配套相关政策制度,使军人保险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规范、作用更加突出,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军人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健全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根据兵役制度、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调整改革要求,抓紧完善退役养老保险,落实军人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资金,使军人退役后的养老保险既有政策支撑、又有经费保障。要结合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及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和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军人职业年金制度,使军队人员充分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参照国家工伤保险等相关制度,调整军人伤亡保险的项目构成、标准结构和档次类别,使军人伤亡补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设立与军人职业特点相结合的保险项目。按照国家建立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借鉴外军有益做法,积极探索军人利用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等方式,设立附加保险项目,解决军人特有职业风险的补偿问题,提高对高风险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执行重大专项任务伤亡官兵的总体补偿水平。同时,要研究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项目和“小散远”单位人员医疗实行商业保险的办法,解决好部队官兵看病就医方面的特殊困难,努力实现制度全覆盖,不断满足广大指战员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三是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待遇水平。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财力可能和部队现实需求,坚持军人保险待遇水平适度从优原则,加大对军人保险的投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待遇标准体系,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军人保险待遇水平的刚性增长,使军人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同步提高,与军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同步发挥,与军人的政治社会地位和牺牲奉献价值同步体现。

  四是完善与地方有关部门相协调的运行机制。针对军人保险具有的社会属性,认真总结运用近年来军地合力推进军人保险工作的经验做法,与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建立起良好工作平台,积极争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帮助,搞好协作沟通,加强信息通报,畅通联系渠道,不断完善军地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的工作模式,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常态运行的有效机制,为推进军人保险事业创新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认真学法用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广大指战员的合法权益

  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全军指战员热切期盼的一件大事,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军队各级要把学习贯彻军人保险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地把这部关系广大指战员切身利益、关系军队建设长远发展的重要法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队各级党委和机关要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周密筹划组织,统筹抓好落实。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切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深入搞好宣传教育。把军人保险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和广大指战员的关心关怀,宣传军人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宣传军人保险事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进步,努力营造真心拥护、自觉学习、积极贯彻军人保险法的浓厚氛围。

  ——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逐章逐条、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军人保险法。要紧贴部队执行战备训练、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维稳处突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主动了解情况,靠前服务保障,及时发放保险金,确保各项保险待遇有效落实。军队相关职能部门,要会同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加强对军人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强军人保险规范化管理和保险资金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倾向性问题,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做好军人保险工作利国利军利民,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的决策指示,以更加昂扬的精神、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务实的作风,不断开创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新局面,为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廖锡龙 作者为中央军委委员、解放军总后勤部部长)

【编辑:王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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