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出台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明确晋升条件(2)
问:为什么要对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办法进行调整规范?
答: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是参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规定设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根据当时国家有关规定,将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二级至六级职员岗位。2006年,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办法作了调整,将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10个等级。《规定》按照调整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将文职人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细分为13个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10个等级,并明确了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同时,着眼理顺文职人员职级发展,对岗位等级的首次确定、晋升年限和条件、审批权限,以及领导岗位等级的确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这样调整,使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设置更加规范具体,也有利于与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
问:健全完善文职人员招聘、续聘办法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严把聘用质量关。《规定》明确招聘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等主干专业岗位的,必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招聘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的,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规定》还明确了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是提高招聘透明度。对文职人员聘用工作实施全程监控,采取核准备案、复审验证和公示等措施,实行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统一办理聘用批准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使聘用管理工作衔接有序,程序办法公开透明。三是增强职业安全感。《规定》明确了续聘的对象范围、合同期限和条件要求,对聘用期间表现突出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明确续聘时可以签订本级岗位最长期限的合同,或者签订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同时,明确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满一定年限且表现突出的,可以优先聘用到本单位上级专业技术岗位。《规定》还明确,对于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工作到退休年龄。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优秀骨干人才能够较长时间为军队服务。
问:文职人员工资待遇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规定》在这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着眼构建符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管理要求的文职人员工资待遇制度体系,《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以往文职人员工资确定办法相比,变化比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工资项目。规定文职人员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这些项目设置,既与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有关规定相衔接,又体现了军队文职人员的职业属性。二是明确了工资标准。建立了全军统一的基本工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和按省市自治区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较好地解决了过去用人单位自定标准、同一城市不同单位文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差别较大等问题。三是规范了管理办法。《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工资发放时间、奖励工资确定、立功受奖相应增加工资等进行了规范。以上举措,可以有效解决文职人员工资待遇落实不到位问题,增强政策制度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文职人员工资保障水平。经过试套,绝大多数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此外,《规定》还明确,文职人员在乘坐车船、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和享受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现役干部同等对待,这体现了对广大文职人员生活上的关心爱护,必将调动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军队的积极性。
问:文职人员作为军队人才群体的新生力量,《规定》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一样,必须具备适应履行军队使命任务需要的能力素质。《规定》从文职人员岗位任职要求和成长发展愿望出发,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上,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文职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军事训练等作出了具体明确。这些培训不仅针对性强,也较为系统配套,有利于全面培养文职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另一个是,对文职人员在职和脱产攻读学位进行了规范。明确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学位,所学专业应当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对在职攻读学位的,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干部同等对待。《规定》还明确文职人员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先解聘后就学,毕业后应聘原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应当优先聘用,这些规定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要求相适应,也与国家事业单位做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