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国海洋断续线划到别国“门口”合理(图)
中国渔民生存权岂容藐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序言阐明,该公约的宗旨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据此公约,海洋是广阔的,更是全人类的。但只要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外媒的报道中,中国渔民常常被描述为越界捕捞和暴力抗法的恶棍和海盗。而从事后调查看,这些渔民或船主大多已经花巨资在邻国办理了合法的捕捞证,但他们却要不断地遭遇极尽挑剔的检查、罚款、渔获物和船体被扣留,乃至船长和轮机长的被监禁。比如读者可以在环球网今年1月17日的现场报道中看到,具有韩国政府颁发捕捞证的“浙台渔运32066”船,被栽赃“船上有秋刀鱼”,船员遭遇全副武装的韩国警察暴力执法。他们脸上、身上伤痕累累,却被韩国司法机关以“妨碍韩国海警执行公务”的罪名起诉,并在矛盾重重的证词中被判刑。
当某些沿海国将原先并无界线、甚至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传统渔场的海域划为该国专属经济区甚至他们的“海界”时,千百年来在大海上找生活、并为数亿中国人供应海洋食品的中国渔民被摆在了什么位置?这符合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吗?
2011年春节,当被周边某国非法监禁了半年至一年之久的广西船长们回家时,人们惊讶地发现,这个500多人的渔民群体中绝大多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渔民,而是缺少土地的农民。由于稀薄的土地养活不了一家人,他们只能到大海上找生活。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他们就已经到了北部湾、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面对媒体,这些渔民对于中国人不能公平享受海洋资源流露出深深的忧虑。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试问,数百上千年的传统渔场是不是中国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一些被强加的所谓“侵渔”事件对中国渔民是否公平?在视人权为最高准则的国际社会,他们是否应受到保护?
再来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条的规定:“地理不利国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况”。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地理不利国’是指其地理条件使其依赖于发展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以供应足够的鱼类来满足其人民或部分人民的营养需要的沿海国,包括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内。”
幅员辽阔,拥有长江、黄河以及澜沧江等多条江河发源地的中国,应该是海洋法公约所述的地理不利国家吧?这里的人民应该有获得营养需要的权利吧?
有人说得不错,尽管有些夸张,“我们的断续线都划到别人家门口了”。对此,且不说历史和法理依据的充分性,就是把眼光放得更宽一点,比较一下人口众多的中国与相应国家的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就会发现其中的合理性。
从地理位置看,印度走向大洋是没有任何障碍的。日本东边是宽阔的没有任何障碍的太平洋;更加遥远的小笠原诸岛、南鸟岛都属于日本。两万人口的岛国帕劳——打死和抓扣了中国渔民。对此我们不能说不合法,但对于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这肯定不合理。至于菲律宾,不仅菲民众不支持政府在南海抢岛,因为历史和法理依据都不在菲律宾一边,而且菲渔民不存在海洋渔业空间问题。
中国有比这些国家多得多的人需要在大海中求生存,有数量最多的人需要营养。为了这基本的人权需求,中国渔民努力突出重围,但他们经常遍体鳞伤。这难道不值得国际社会深思吗?!(广西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研究员 孙小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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