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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客运公司无理由拒绝伤残军人购半价票

2013年02月25日 13:43 来源:中国国防报 参与互动(0)

伤残军人乘坐班车按抚恤条例出示证件半价购票,民营客运售票人员推说公司没有享受政府补贴拒绝优惠—— 优待伤残军人是社会义务

  案子判了,我胜诉了!”2月上旬,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伤残军人夏伟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他舒心地笑了。为了一位伤残军人的笑容,武汉市新洲区人武部领导多方奔走、依法维权,帮助伤残军人赢得了案件。

  2012年11月中旬,伤残军人夏伟搭乘一家民营客运公司的长途班车回家,上车后他向售票员出示伤残军人证件并要求半价购票。但售票员不认伤残军人证件,称他们是民营客运公司,没有享受政府补贴,不能像国营企业那样给予半价优惠。夏伟一再说明国家优抚政策,但售票员却不耐烦地说:“如果你不给足钱就请下车,到别的车享受半价去。”迫于无奈,夏伟只好购了全价车票。情况反映到有关部门后,有人认为伤残军人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不论乘坐国营还是民营班车,都应该享受优惠票价;也有人认为夏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民营客运公司提出的理由也不无道理;还有人建议,请区委常委、人武部政委焦义华出面找交通部门,把夏伟多付的钱退回来,这事就算了了,没必要太较真。

  人武部领导认为,依靠行政手段去化解涉军维权纠纷,虽然能较快地解决问题,但不能让对方信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通过法制渠道维权。他们将此事移交涉军维权机构处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函告这家客运公司:《军人抚恤条例》中明确规定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并不存在“国营”和“民营”之别,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这项义务。在法律面前,这家客运公司最后承认此事违法,并上门道歉,退回了夏伟多支付的车票钱。

  随后,该区人武部联合民政、交通和驻军部队等8家单位,在全区范围内对伤残军人做了一项调查,结果约有一半的人反映有过类似经历。针对这一问题,新洲区军地联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国家优抚政策法规为依据,对《新洲区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等地方性优抚法规进行修订,重点对伤残军人的优待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要求各部门认真执行。同时,他们专门编印了《伤残军人优抚工作宣传手册》下发各相关单位,着力加大优抚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依法尊重伤残军人的社会地位,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吴星亮 李锐)

  编辑点评 -贝 骁

  是义务更是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营、股份制、中外合资等新型经济组织的生产和服务进入了许多原先由国营企业经营的领域,这是经济建设的好事。但是,部分民营企业主的思想意识还没有转过弯子来,没能切实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法规的义务。比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入托、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等。按理,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都要落实优抚政策法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还有不少的差距。

  首先要加强对民营企业主的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享受和平、安宁的成果,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是相同的,那么,落实国家政策法规,民营企业也要与国营企业一样履行义务。其次,政府机关、行业机构的思想意识也要转过弯子来,在落实优抚政策法规的义务上不能对民营企业网开一面、迁就照顾,而要一视同仁。第三,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维权纠纷千万不要依赖行政手段,而要走法制途径,要通过依法处理一起纠纷,教育一批民营企业主,引导他们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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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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