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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法院:发挥民事审判作用维护部队官兵权益

2013年03月14日 10: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发挥民事审判作用维护部队官兵权益

  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近日,解放军军事法院颁发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把握《意见》内容,以便于通过司法途径有效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本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人。

  问:请您谈一下《意见》制定的背景?

  答:解放军法院制定《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为了更好地满足部队官兵的司法需求。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军队内部、军地之间的民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许多纠纷最终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年来,各级军事法院积极回应部队官兵这方面的需求,深入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化解了大量民事矛盾纠纷。但是,受管辖分工等因素的影响,部队官兵诉讼不便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方便官兵诉讼,亟需对各级军事法院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更加科学合理的管辖分工,满足广大官兵的司法需求。二是为了深入贯彻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去年8月28日,最高法院颁布了《规定》,在明确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民事案件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几类地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的案件,扩大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主体范围。为保证《规定》在军队的正确实施,亟需我们根据军事法院编制体制特点,结合军队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规范,以促进《规定》的有效落实。三是为了适应军队民事审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面对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要求,军队民事审判工作在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巩固和发展部队团结友爱和谐纯洁内部关系、保障广大官兵合法权益、维护部队和社会安全稳定中的作用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我院2001年和2005年制定的有关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以便更好地发挥军队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有效化解民事矛盾纠纷。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八条,主要对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第一、第二和第三条,规定了各级军事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分工。根据这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由基层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但是,案件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大单位的,应由大单位军事法院负责审理。

  《意见》第四条,是关于同级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基本规定。根据军委和总政的有关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各单位都有明确的司法案件管辖关系。如海军、空军、武警部队各单位,均由设在该大单位的两级军事法院实施司法案件管辖;各大军区的两级军事法院除管辖本大军区各单位的司法案件外,还管辖驻地辖区内未设军事法院单位的司法案件。因此,《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军人或军队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对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但从军队实际情况看,军事法院和司法案件管辖单位有时并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为了妥善解决因此而造成异地管辖的诉讼困难,《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大军区系统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比如,驻地在陕西的兰空部队的甲某与乙某离婚,案件由对乙某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管辖。但因该院设在甘肃兰州,为便于诉讼,甲某也可以向乙某住所地大军区系统的军事法院,即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第五条,是对发生在营区内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类案件的管辖规定。即对不动产纠纷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对涉案营区使用管理单位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对继承遗产纠纷,由对被告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但如果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与涉案营区或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原告可以比照《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

  《意见》第六条,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对涉案选举委员会、被请求人、无主财产所在营区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

  《意见》第七条,是对军地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明确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军地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由对军队当事人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但该军事法院与军队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原告可比照《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比如,驻河南某武警部队与地方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该部队营区,双方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案件由对该部队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武警济南军事法院管辖。因该院与该部队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比照《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济南军区河南军事法院起诉。

  问:请您谈一谈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答:最高法院《规定》施行以后,各级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有一定的增加。在民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各级军事法院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民事审判职能。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工作态度,自觉站在服务官兵、服务部队、服务军队建设大局的高度,切实破除怕麻烦的消极畏难情绪,坚决杜绝遇到案件相互推诿的现象,严格依照《规定》和《意见》受案审理,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承担起民事审判职责,切实为部队官兵化解矛盾纠纷、排忧解难。

  二要切实转变司法作风,完善方便诉讼措施。坚持从部队实际出发,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办案方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部队官兵诉讼不便的问题。加强诉讼知识宣传,指导官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深入部队,及时化解官兵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小额诉讼程序,积极探索实践远程快捷立案、庭审、调解等方便诉讼措施。

  三要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活动中,注重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特别是要平等对待地方当事人,不能厚此薄彼。严格依法办案,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实体的公正。四要坚持调解优先,增强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调动多方力量,坚持把调解贯穿在审判活动的始终,力争调解结案。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向外界泄漏案情,防止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通讯员 李毅 记者 韩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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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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