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军一二○师克服抗战经济困难:贪污500元枪决(3)
“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枪决”
1938年至1939年间,一二○师相继下发训令,颁布条例,从加强监督、严厉惩办和规范供给工作等方面着手,防范和治理贪污浪费。一二○师下发的训令主要是《关于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的训令》和《关于建立严格的供给制度的训令》。颁布的条例主要是《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惩办贪污条例》。
贺龙和关向应签发的《关于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的训令》,指出了一二○师存在的贪污浪费问题及其危害,明确了经济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能任务:“最近部队中、地方工作中发现不少的贪污浪费现象,这不仅损害我军的荣誉,而且影响到供给制度的彻底建立。为着杜绝一切贪污浪费,改善部队物质生活,加强廉朴艰苦的作风,决定组织各级经济审查委员会并印发工作条例,望各部立即坚决遵照实行:1.各旅团除原有供给机关,必须迅速整理健全本身组织并建立经济审查委员会。旅团以5人至7人组织之,每月终负责总结一月收支账目,将收支项目详细清查并负责计划下月收支预算,用各种方法去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发生,改善部队物质生活,经常督促此计划的实施与检查其实施的程度。2.各连队必须建立同样的‘经济审查委员会’(以5人至7人组织之),有计划有组织地去采买部队中日常必需品。一方面尽一切可能(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去谋伙食及其他物质生活之改善,同时政治工作同志更要经常去了解连队中同志们的经济情形,用宣传解释等方式来开展节约运动,用教育管理等方法去防止贪污浪费的发生。3.每一个党的支部应该热烈动员,广泛深入地解释说明节约的必要,号召每一个同志模范开展这个运动,同时对贪污、腐化、浪费等倾向与现象,应开展无情的斗争,给以严厉的处置而克服之。”
一二○师的《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将经济审查分为一般审查、特殊审查、非常审查。一般审查每月一次,于月终各部报销起即行开始工作,严格审查各部经济以及属于经济的一切收支情形;特殊审查于每一特殊收入或开支结束时进行之;非常审查在某些工作过程中发现经济上的非常状态时随时召集审查之。经审查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得提出意见报告同级或高级首长决定处分之:1.确有贪污行为或企图者。2.具有变相的贪污行为或企图者。3.因浪费公款致公家受损失者。4.擅拨公款攫取私人利益者。5.收入不正当在群众中造成极大不良影响者。6.玩忽业务致公家受损失者。7.暗留公款隐瞒不报者。
按照《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会应当予以驳纠:“1.超过预算或开支超过规定数目者。2.虽未超过相当预算和规定数目但其内容有不必要之开支者。3.开支未经过相当手续,报销未依照规定程序者。4.到达报销日期迟迟不报者。5.经群众证实,确有违犯规定的开支数目者。6.利用抗日工作谋取私人利益者。”
《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还专门明确规定,发现上述应当处分或驳纠的情形之一,“不论任何高级人员均须接受审查,有质询时应诚意圆满地答复”。
与《经济审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是同时下发的《惩办贪污条例》。一二○师的《惩办贪污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非常明确,也异常严厉:“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枪决;300元以上至500元者处3年以上的劳役或禁闭;100元以上至300元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的劳役或禁闭;30元以上至100元者处1月以上至2年以下的劳役或禁闭;5元至30元者处1月以下的劳役或禁闭;贪污5元以下者处1月以下的禁闭或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贪污论:1.经证实确有贪污企图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2.占用公款营谋私利者。3.擅将公物变卖中饱者。4.利用抗日工作图谋不应得的金钱与物质者。5.假团体或群众要求而滥行支付致使公家受到损失者。唆使他人贪污者以正犯论。如有贪污行为并企图逃跑者,得依情节加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