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10月1日起施行(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工作,维护军队纪律和形象,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警备工作的基本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令。
第三条 本条令所称的警备工作,是指军队按照区域组织实施的对军人、军车在营区外活动进行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军容风纪;
(二)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
(三)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
(四)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五)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第五条 警备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严格管理;
(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三)检查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
(四)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区负责,密切协同。
第六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警备工作,负责全军警备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检查监督;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总参谋部军务部归口管理全军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总参谋部警备办公室。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本区域警备工作,负责本区域警备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检查监督;军区政治机关、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军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警备业务工作,对外称军区警备办公室。
第七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警备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机关负责管理本区域警备工作,司令机关军务(卫戍)部门具体承办警备业务工作。省军区(警备区)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对外称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办公室。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城市的警备工作,担负警备任务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警备工作,对外称警备司令部(卫戍司令部,下同)。
第八条 未设警备司令部的地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应当依据本条令,督促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
第九条 警备办公室(卫戍处,下同)和警备司令部应当加强警备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警备工作信息系统,运用网络平台开展业务交流、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等工作,提高警备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条 警备司令部组织开展警备工作,驻军和过往军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外出军人、军车应当服从管理。
军队所有单位应当教育督促所属人员在营区外遵纪守法、维护军队形象。
第十一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并与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