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10月1日起施行(3)
第二章 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一节 警备司令部职责
第十二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首长、担负警备任务的军分区(警备区)首长,兼任警备司令部首长,对警备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警备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警备工作法规制度,组织落实上级关于警备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掌握警备工作情况,分析警备工作形势,部署安排警备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军车的检查纠察,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制止和纠正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维护外出军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驻军单位开展外出军人、军车遵纪守法方面的宣传教育;
(五)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警备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助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军车交通事故和纠纷;
(六)组织实施临时警戒勤务;
(七)明确驻军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
(八)领导警备纠察分队,管理警备临时看管场所,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勤务训练;
(九)根据警备执勤任务需要,决定警备工作人员携带武器、警备器材;
(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警备司令部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建立警备值班制度。警备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驻军单位以及警备纠察分队的请示、报告;
(二)传达上级机关和首长的命令、指示,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掌握警备执勤情况,将当日警备工作情况报告首长,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四)接待与警备工作有关的来访人员,受理有关通报、举报、求助事宜;
(五)填写值班日记;
(六)承办与警备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警备值班可以与司令部值班合一,警备值班电话应当向驻军单位和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警备司令部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驻军单位联席会议,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情况,布置任务,研究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1次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驻军单位联席会议或者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1次警备工作情况。区域内发生军人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军车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警备司令部应当每月向驻军单位通报1次警备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驻军单位应当及时反馈对违法违纪军人、军车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对值班、执行警备勤务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填写《警备工作登记统计本》(式样见附录一),健全警备工作业务档案。
第十八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对警备纠察分队执行警备勤务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警备司令部之间对需要异地核查的问题,可以相互委托,代为查询。受委托的警备司令部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九条 警备司令部应当根据警备工作需要,收集掌握报刊、广播、影视、广告、网络等媒体反映的涉军信息,对属于警备工作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