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10月1日起施行(5)
第四章 维护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任 务
第三十三条 警备司令部维护军容风纪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纠察外出军人的着装、仪容、举止;
(二)对外出军人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教育、处理违法违纪的外出军人;
(四)根据军区以上领导机关的指示,督促驻军进行军容风纪的教育整顿。
第二节 军容风纪检查纠察
勤务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 军容风纪检查纠察勤务由警备司令部统一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外出军人活动较多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地段应当派出例行的检查纠察勤务;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每日派出,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3日。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当适当增加检查纠察力量和扩大检查纠察区域。
第三十六条 检查纠察勤务通常分成若干检查纠察组实施。组长由班长或者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由军官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检查纠察勤务中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扣留的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军车和相关物品,应当及时送交警备司令部。
第三节 对违反军容风纪
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军人着军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
(一)标志服饰的佩带、缀钉不符合规定的;
(二)戴军帽、围制式围巾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照规定扣领扣或者衣扣的;
(四)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等下摆外露的;
(五)着衬衣(内衣)下摆未扎于裤内的;
(六)非工作需要或者无眼疾戴有色(变色)眼镜的;
(七)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佩带不符合规定的;
(八)袖手、背手、手插衣袋的;
(九)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或者搭肩挽臂的;
(十)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九条 军人着军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将其带到警备司令部或者其他适当地方,进行批评教育,登记后放行;警备司令部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违纪情况或者寄发《军人违纪通知单》(式样见附录七):
(一)外出不戴军帽、围非制式围巾的;
(二)挽袖(着作训服除外)、披衣、敞怀、卷裤腿的;
(三)着礼服、春秋常服、冬常服不系制式领带或者内着非制式衬衣的(女军人着冬常服内着制式毛衣的除外);
(四)着夏常服上衣下摆不扎于裤内或者不系制式内腰带(裙腰带)的;
(五)标志服饰佩带不齐全的;
(六)军服混穿、军服与便服混穿或者将未佩带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的;
(七)外着制式毛衣(绒衣)外出的;
(八)着仿制军服的;
(九)染指甲或者戴头饰、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的;
(十)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的;
(十一)穿鞋、袜不符合规定或者穿拖鞋、赤脚穿鞋的;
(十二)化妆或者染发与本人原发色颜色不一致的;
(十三)男军人留长发、大鬓角、胡须,女军人发辫过肩,女士兵烫发的;
(十四)猬集街头、嬉笑打闹、举止不端的;
(十五)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条 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备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警备司令部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整训后,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其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警备司令部:
(一)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的;
(二)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的;
(三)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武器、弹药或者其他重要装备物资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刀具的;
(六)出租、出售军用牌证或者私自变卖军用物资的;
(七)携带、观看、传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
(八)参与不健康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被检查纠察时拒不出示证件或者侮辱、谩骂、殴打警备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警备司令部查获违禁物品和非法携带的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应当予以扣留,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