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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10月1日起施行(8)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2日 08:26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第七章 执行临时警戒勤务

  第七十条 警备司令部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实施下列临时警戒勤务:

  (一)重大事故、事件现场的警戒;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安全警戒;

  (三)部队执行任务时的道路交通调整和行动路线警戒等。

  第七十一条 警备纠察分队根据警备司令部的派遣,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纠察分队不得为地方经济活动担负警戒勤务。

  第七十二条 警备司令部在组织实施临时警戒勤务时,应当根据上级的要求和任务的性质、特点拟制临时警戒勤务实施方案,向执行临时警戒勤务的警备纠察分队下达任务、提出要求,并指导和督促检查实施方案的落实。

  第七十三条 执行临时警戒勤务的警备纠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临时警戒勤务实施方案,进行合理编组,明确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任务结束后及时报告执勤情况。

  第七十四条 在补兵退伍和春节运输期间,警备司令部应当组织警备纠察分队,在军人、军车活动较多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地段,加强检查纠察,协助维护秩序。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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