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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02月20日 10: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必须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各方形成合力,共同落实好这部法律。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国家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李世明委员说,草案的上述规定,比较分散。建议在草案总则中,集中对教育和奖励作出规定,表述为:“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公民加强国防教育和保护军事设施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的秘密。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现在军事设施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长期的“和平环境”,在相当多的人头脑中产生了“仗打不起来”的麻痹思想。因此,一些地区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只有解决了认识问题,地方领导和全体公民具有战略头脑和国家安全意识,其他问题才能解决好。所以,应当军地合力,大力进行宣传引导。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重新颁布后,应进行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普法教育”,增强各界国防观念、法律意识和对保护军事设施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军地共管军事设施的氛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说,军事设施保护法为有效地保护各类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军事区周围的发展变化很大,需要及时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同时,要加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国防不仅仅是部队,全体人民都要有强烈的国防意识,战备的思想不能放松。比如我们建设地铁的时候,能不能把人防工程也考虑进去,万一战争来了,人员可以疏散到地铁中。我们要用战备的眼光。虽然很多年没有打仗,但是随时要做打仗的准备,要有快速反应。所以,全民国防意识要加强。

  提高守法意识各方形成合力

  陈秀榕委员说,这一法律修改之后有两件事情要做,一是加强宣传,二是加强教育。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宣传,形成全社会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把军事设施保护法纳入国防教育的内容,一起布置、安排、落实,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守法意识,各方形成合力,共同落实好这部法律。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永春说,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非常必要,也很及时。草案应充实、增加地方对军事设施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比如地方政府要发挥协管作用,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协管军事设施,要真正发挥军地共管、军民共同保护的作用,进一步增加群众的国防意识。

  黄献中委员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国防观念教育,把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到全民国防教育当中来。国防教育一定要强调“国防”。什么是国防?就是国家的防务。国家的防务是每位国民共同的事情,不只是军队的事,也不仅仅是领导的事,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什么性质的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单位,就有这个义务,有这个权利,来维护国防安全。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我们的国防教育这些年来一年比一年强化,这是件好事。旧中国积贫积弱,有国无防,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现在要实现民族振兴的中国梦,没有强大的国防是根本不可想象的。所以要进一步强化全民性的国防教育、普法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等传媒,广泛开展各种学习宣传活动。在群众中强化“保护军事设施,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家园”的观念,不断优化保护军事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陈国令委员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教育”这句话之后增加一句话,“广泛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宣传”。因为国防教育是大的方面,这部法律主要突出的是军事设施保护,应该突出强调这方面的宣传教育,这样才能增强针对性。当前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干部群众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存在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有的在施工采矿、城市建设中不考虑军事设施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军事设施功能的发挥,影响国家安全,同时破坏后又要重新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建议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公务员培训等多种形式,强化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在心中形成法律的高压线,自觉地保护军事设施。

  新增禁止行为应有违法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在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董中原委员说,草案新增的上述条款,针对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设立了新的严格禁止行为,但在第7章法律责任中没有相应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也难以实现修法的目的。建议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在刑事责任、治安责任中针对新增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白志健委员说,草案新增了安全保护范围制度,规定了划定的主体和程序,但是没有规定在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允许从事哪些行为或者活动,可能会造成这项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明确列举在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或者活动。草案分别对“禁区”、“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水域军事管理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对于违反这些禁止性的非法行为在第六章的“管理职责”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管理应对措施,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会造成整个法律制度的不完整。

  应对军用管道保护做出规定

  张兴凯委员说,2013年11月青岛黄岛的中石化输油管道发生原油泄漏爆燃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巨大,教训极其深刻。

  因此,张兴凯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专门针对军用管道的保护做出规定,内容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输油、输气、输水等管道,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危害军用管道安全的设施,不得从事危害军用管道安全的活动。”同时,对“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辅助设施”也要进行保护。(记者陈丽平)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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