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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禁区避重就轻 十种现象阻碍中国反腐的深入

2003年01月10日 14:49

  中新网1月10日电 反腐败不仅要重视正面的推动,而且也要关注克服反面的阻力。检察日报日前刊登署名“柳惠政”的文章,指出反腐败工作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须彻底铲除那些阻碍反腐败的力量。

  文章认为,这些阻碍反腐败的力量,具体可以归纳为“十种现象”:

  设立禁区。没“来由”地划定禁区,划定特等人群,不知不觉中形成腐败的“特权地域”。具体表现为:有些部门不能查,有些人员不能查,尤其是对于某些领导干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即使发生腐败问题也无法深入调查,致使其逍遥法外。

  内部处理。某些单位对内部发生的问题瞒案不报,内部消化,表面看一派廉洁气象,但是由此却隐藏了可怕的犯罪黑数。

  泄露举报。将信访信件、举报信件中关于被举报人腐败犯罪问题以不同方式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因而提高“警惕”,作好防备,同时也使不少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

  通风报信。一些前期调查材料透露给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有条件销毁证据,对抗调查。这种情况还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潜逃。

  设置调查障碍。发生了问题却不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或者封锁消息来源,或者调离相关人员,导致无人协助调查,或者干脆制造假账,等等。

  托关系说情。求人去说情,也就会影响办案的进展和效果,对查办案件工作形成阻力。当人情作用足够大时,很多案件也就难以调查下去了。

  避重就轻。对腐败犯罪分子以功掩过,以教育代替处理,或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或者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曲线保护。对被调查的腐败分子给予轻微处分,或者借机调动,或者先免职后复职,或者搞明降暗升,被处分者甚至可能因“祸”得福。

  提拔“问题”干部。一些干部竟然能够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同时被不断被提级提职,于是很多监督失效,自然保护了腐败分子,产生“腐败有功”的怪现象。

  惩治失效。职务犯罪嫌疑人因为种种原因,在审判时仅获判较轻处罚,或者是在执行期间受到“特别”保护,于是提前减刑,依然可以逍遥自在。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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