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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2003年01月19日 06:33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八日电(记者 刘长忠)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

  通知说,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通知称,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发布。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暂停就下列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电视台中的空中门诊、电视门诊等专题性栏目符合医疗广告特征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违法医疗广告公告制度。对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的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涉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或者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告。

  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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