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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做出批复 如再搞“人乳宴”将是违法之举

2003年02月09日 08:22

  中新网2月9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长沙“人乳宴”事件目前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昨天从国家卫生部有关部门获悉: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早有“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日前卫生部有关部门已将该文件传与湖南省卫生厅,要求按文件精神进行处理。今后无论何地再搞“人乳宴”,都将是违法之举。

  长沙某餐馆利用6位哺乳期妇女的人乳,开发出60多个人乳菜品的消息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此举是否合法成为报道中的一大悬念。当地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店(推出“人乳宴”之前)确已向所里打过申请报告,区级卫生监督所很难把握,曾建议其上报省卫生监督所。湖南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人乳宴”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作任何规定,只能责成当地卫生监督所先调查,拿出处理意见。那么“人乳宴”是否真的钻了法规的空子?

  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给本报记者传真了卫生法制与监督司2000年5月19日签发的“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其内容是“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人体母乳能否视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

  这位负责人称,该批复虽然不具有法规、规章级的法律效力,但是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因为该文件当时只是针对上海市卫生局有关人乳食品管理请示作出的批复,所以该批复此前只下发到了上海市卫生局。长沙“人乳宴”推出前,并无就此举是否合法请示卫生部有关部门,所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一直以为目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人乳宴”未作任何规定。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说,现在出现“人乳宴”问题的卫生部门已经拿到了该批复。记者问,按照现有法律对违反该文件的行为会如何处理?他说,《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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