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东京三月十一日电 (记者陶光雄)四十二名战时被日军绑架、奴役的中国劳工向日本企业和政府索赔案今天判决,东京地方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同时,以超过二十年的索赔期等理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这四十二名中国劳工是一九四四年至一九四五年间,被侵华日军拘禁并强行押送至日本,在日本的矿山等从事残酷的劳动,遭受非人的待遇。原告起诉日本政府及十家企业明显违反禁止奴隶制的国际法,要求向每人赔偿二千万日元并谢罪。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官认定了中国劳工被绑架并在恶劣和残酷的条件下被强制劳动的事实。但法官又以超过索赔期限、不承认个人对战争加害国的损害索赔权等为由,在未判定日本政府及企业是否违法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据日本外务省一九四六年发表的报告统计,在日本侵华期间,约有三万九千名中国劳工被日军强行押送到日本,其中六千八百三十人在押送途中和劳动中死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原中国劳工纷纷入禀日本法院索赔,迄今只有“花冈事件”达成和解,“刘连仁案”一审胜诉,及去年四月中国劳工向三井矿山索赔案一审部分胜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