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3月17日,为沈阳“1·18”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爆炸物的王福有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系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正阳煤矿采矿工,2002年10月,王福有利用担任煤矿采矿班长的便利,将井下采矿用炸药两包(共40管)、雷管25枝分两次交给张显正,并收取人民币200元和摩托罗拉388型移动电话一部。张显正转交给犯罪嫌疑人张显辉,此后,张显正在一次采煤时掉进深坑死亡。
2003年1月1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显光(现在逃)、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和李彦彬在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用王福有提供的炸药和另购买的猎枪爆炸抢劫运钞车,抢走人民币200余万元,并当场炸死3人,炸伤多人。案发后,实施抢劫的几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被抓,随后,张显辉的情妇朴春子以及为他们提供炸药、枪支的王福有、张庆方也先后落网。
经检察机关审查,朴春子在明知其情夫张显明是“1·18”大案凶犯之一的情况下仍拒不向公安机关交代张的藏身之处,还编造假话迷惑警方,并多次为张提供藏匿场所,故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3日以其涉嫌包庇罪将其批捕。而犯罪嫌疑人王福有因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并收取钱物,造成严重后果,故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3月17日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王福有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姜鸿鹏、王玲、王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