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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南宁地委书记莫军受贿认罪从轻判狱三年

2003年04月01日 18:26

  中新网4月1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1日)对原中共南宁地委书记莫军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莫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其受贿及不明财产被追缴上交国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5年8月,合山市地矿局地质开发公司工人凌宏笔通过他人送给时任自治区人事厅厅长莫军人民币10000元。同年秋,凌宏笔在合山市花人民币9400元购买奇石一块送与莫军。1996年初,莫军调任南宁地区行署专员后,将凌宏笔安排调入南宁地区公安局工作。1998年,凌宏笔又在柳州市花人民币2500元购买奇石一块送给莫军。

  1994年9月,来宾县人陶庆参为使自己转为国家干部,通过关系找到莫军。1995年,陶送5条金条和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6802.22元给莫军之妻卢某。莫军知道后未将金条和金戒指退回,亦未上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外,莫军仍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1413694.63元、美元7786元、港币46994元。

  鉴于莫军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黄星航杨越)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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