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4日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关注的沈阳“1.18”爆炸持枪抢劫运钞车案,一审判决: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李彦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还判决四被告向多名被害人家属提供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总计17万余元。
四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自1988年8月以来,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张显辉、张显明、张显光(在逃)兄弟及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李彦波、李彦斌兄弟等人,为攫取钱财纠集成为犯罪团伙,疯狂实施犯罪行为,先后在沈阳市、哈尔滨市制造了两次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多次持枪、持械拦路抢劫公民财物案件,共抢劫作案7起,致死5人,重伤4人,轻伤6人,抢劫数额总计330余万元。同时为实施抢劫准备交通工具,他们采取刀刺、枪击等手段,杀死出租车司机二人。
2001年1月10日,在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斌伙同张显光持枪抢劫邮政运钞车,劫得人民币80多万元。2003年1月18日,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伙同张显光骗租一辆面包车,携带猎枪、爆炸装置和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沈阳市商业银行某储蓄所,遥控启动爆炸物,并开枪杀人,致三死四伤,抢劫人民币220多万元。
今年2月,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4人先后落网。3月18日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3月21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及今日10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对四案犯罪行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